董克文律师谈法律(84)

敢做敢当的华裔法官凌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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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讯】笔者是私家的执业律师,在多年与华裔法官与检控官打交道和接触时,对他们处理案件的态度不持正面评价,华裔法官和检控官给笔者的印象是胆小怕事,尤其是在处理华裔同胞的案子时,突然办事变成束手束脚,没有胆量,怕其同僚说﹕他对自己族裔网开一面。所以笔者有时宁可与欧洲裔和非洲裔的法官和检察官打交道,可能替华裔客户争取利益的机会多过与华裔的执法人员那里所得到的。

  最近纽约州高等法院华裔法官凌德丽法官的两项判决,不得不使笔者改变对华裔法官的看法。凌德丽的第一项判决是,她判纽约市府不给同性恋登记结婚是违宪的。虽然本律师不一定认可其观念,但是笔者敬佩一个敢不怕舆论而做独立判决的法官。凌德丽的第二个判决,是本事务所代表的一个案件,使笔者对她肃然起敬,那种不怕别人指责而持自己的法律分析而做判决。今天就介绍这个判例。

  在华埠格兰街经营水果店的韩裔东生金先生,不堪忍受五分局警员多次在执法时专横跋扈,金先生在做生意时与华埠五分局警员屡起冲突,警方曾多次扫荡其水果店,没收非法摆卖的水果,并且多次逮捕他,而那些刑事控告又都给法庭撤了。

  金先生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控告市警局以及市政府,但是因为律师的疏忽,没有在法律规定事发90天内向市府提出申诉求偿通知书(Notice of Claim),使金某无法向市府追诉求偿。

  金先生另请本事务所另起案子,重新控告市警局和市政府,本事务仔细地所经过法律调查和研究后,向州高等法院动议要求批准金某能够重新向市府以及市警局发出求偿通知书,理由是金某虽然错过了在规定的事发90天内市府提出申诉求偿通知书(Notice of Claim),但是金先生一年90天的追诉期(Statute of Limitation)尚未过期,法庭仍有权利准许原告重发申诉求偿通知书。但是由于被告是政府,故大部分的同类动议都给法庭以各种理由而否定。

  本案的动议正好被送到纽约高等法庭的凌德丽法官审理。该法官在一份长达7页纸的判决书中批准金先生可以重新向市府及市警局重发申诉求偿通知书。

  凌德丽法官在意见书中指出﹕市政法(General Municipak Law)第50条e(1)(a)款规定,申诉求偿通知书(Notice of Claim)要在事发90天登记,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的90天开始计算是以刑事案被撤消那天算起﹔非法逮捕(False Arrest)和非法监禁(Fajse Imprisoment)的90天开始计算是以受刑人从监狱里释放开始计算。

  本案中的原告发的求偿通知书大部分是不及时的。但是原告在2003年12月4日和12月11日的求偿通知是在一年90天的法庭追诉期内。

  凌法官在意见书中指出﹕法庭可以批准要求重发求偿通知书的要求,如果求偿者可举证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会错过时间登记求偿通知书以及政府部门在法定90天内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已经获知事发的经过,并且晚发的求偿通知书并不影响市府的及时收集证据以及辩护工作。

  原告的贻误登记求偿通知时机的理由,是他先前的律师之无能造成的。虽然律师的失误不是能够作为理由而被准许重新发送求偿通知书,法庭将根据市政法(General Municipak Law)第50条(e)(5)款所列的考虑因素做通盘决定。最关键是要看市府是否在法定的90天内已经实际上获知事发的主要经过。求偿通知书的目的是保护市府免受无根据的求偿以及保证市府有一机会去调查有根据的求偿。

  凌德丽法官指出,本案中的警察局已经展开调查原告犯罪经过地区检查官在刑事法庭起诉原告金先生,所以市府就应该有足够书面文件,有关案件的事实经过,最后地区检查官的决定撤消控告,可以被推理市府是有实际了解案发的经过事实。市府也没有向本法庭指出批准重发求偿通知书会妨碍政府在本案中的辩护能力。据理所推,凌德丽法官批准金先生可重新向市府发出求偿的通知书,展开向市府求偿的法律程序。

  凌德丽法官最后考虑到金先生的刑事案被撤消后可能会被封起来,故她要求金先生同意解冻,如果市府需要调看刑事案的档案。

  本案的判决如果遇到胆小怕事的华裔法官,为了不遭致他人指责帮华裔同胞的嫌疑,结果可能是大不相同。

  原案请见纽约州高等法院,案编号码﹕116955/0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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