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张耀杰﹕启笛案—公共人物的无限名利与有限诉权

张耀杰

人气 8
标签:

【大纪元5月10日讯】2005年4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启笛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启笛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爱新觉罗启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爱新觉罗启笛,自小酷爱音乐,1979年9岁考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年广播合唱团,1987年考入中国音乐学院声乐系进修班学习民族唱法,1988年考入首都师大音乐系学习民族唱法,1994年获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通俗唱法第一名,同年从广播艺术团调入东方歌舞团任独唱演员。1996年底随英籍丈夫旅居海外,并因此淡出歌坛。启笛案的判决,再一次凸现了公共人物的无限名利与有限诉权之间的尖锐矛盾,借用被告律师蒲志强的说法,“希望本案能对警示演艺界明星等公共人物正确行使诉权,理性面对监督产生积极影响”。

启笛案的基本事实

据蒲志强提供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初字第3490号介绍,“原告爱新觉罗启笛诉称,我于1994年参加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获得专业组通俗唱法一等奖。2004年5月14日,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Big star》A06版发表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在点评第六届全国电视青年歌手大赛时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事实上,我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下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不顾事实的[地]恶意诽谤使我的名誉遭受极大贬损,我不断接到来自国内外亲友的质询,致使我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我刚刚做完剖腹产

手术,身体虚弱,经此打击身体难以复原,我刚刚出生的孩子也因此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同时,我原定于6月份随丈夫迁居香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行期更改,因而变更了与搬家公司的集装箱运输合同。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15597.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据《音乐周刊》2004年6月23日的署名文章《爱新觉罗启笛反驳不实报道,细述隐退经过》介绍,正在爱新觉罗启笛的事业处在上升期的时候,她遇到了自己的英籍意中人。1996年底,爱新觉罗启笛随丈夫工作调动旅居海外之后,在泰国曼谷、菲律宾、新加坡期间,多次担任过国华语歌曲赛事的评委。1999年底随丈夫的调动回到北京后,生育抚养了两个可爱的孩子,生活的一直非常安宁、美满和幸福。面对媒体的失实报道,爱新觉罗启笛说自己并不想借此炒作自己的知名度,毕竟她已经远离演艺工作多年。她只是想澄清一下自己无该媒体所说的行为,给自己和儿女一个交代。

作为原告方的辩护律师,蒲志强在《爱新觉罗‥启笛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案代理词》中,提供了另一种说法:

我们的证据和庭前取证经历表明,关于原告因“涉嫌盗窃”而沉寂歌坛的说法,既有传媒公开而可信的消息来源,也曾是娱乐圈内耳熟能详的事实。2002年8月,《京华时报》在《央视歌手大赛风雨沧桑,18年荣辱沉浮大舞台》一文中,不仅提到因情杀女友被判死刑的1990年专业组美声唱法头奖得主张峰的命运,也谈及了本案原告:“1994年专业组一等奖是爱新觉罗‥启笛,她后来因涉嫌盗窃沉落歌坛,二等奖的林依轮至今还《向快乐出发》。”

2002年8月8日,《卫视周刊》2002年7月(下)刊发《“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18年回顾》,同样证实了启笛“涉嫌盗窃”的事实。上述证据表明,原告的“涉嫌盗窃”,在娱乐圈内尽人皆知。因此,涉案文章对其“涉嫌盗窃”的描述有着可信的消息来源,被告并未自行捏造其盗窃事实,也未对已有消息进行任何夸张演绎。

蒲志强在代理词中,还专门对启笛“作为演艺界明星,属于典型的公共人物”的特定身份进行认定:

为证明获奖事实,原告提交了1994年7月4日出版的《中国电视报》和1994年7月29日出版的《精品购物指南》。我们注意到,前者用头版头条报道了启笛征服评委“夺得通俗唱法头奖这一难得的殊荣”。《精品购物指南》则以《皇家后裔入主歌坛——记一九九四年全国电视歌手大奖赛通俗唱法专业组冠军启笛》一文,对她的此番折桂大加赞赏。文章追述了她自1992年在“黄金歌星”邀请赛、“华鑫杯”全国知名歌手大赛和“歌王歌后”大赛中“连中三元”的事迹,披露其缺席当年电视大奖赛的原因是赛“突患急性气管炎,说否则以其“力囊括当年所有歌坛赛事的大奖得个“前无古人”的“大满贯”也未可知。

我们从中得知启笛获奖得益于其“天天勤奋操练”,了解到启笛为人乖巧、幽默、“善侃”、喜欢“各式各样的帽子”和鞋子。她的先生王伟还介绍了启迪喜欢逛街、擅长收拾屋子等习性。文章借王伟之口提到,获奖对启笛而言是一个机遇,已经“有一些唱片公司看上启笛要签约”,“我们现在还没选好的”原因是“要好好想想”。

基于如上事实,蒲志强认为:原告启笛作为知名艺人属于公共人物,既然受惠于众生的关注,自当善待和容忍这种关注所可能带来的不快,其名誉权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和力度,应弱于普通人。法律理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适当限制原告名誉权保护的主张。

启笛的无限名利与有限诉权

2005年3月5日,浦志强还在凯迪网络“猫眼看人”发布贴子:“本案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去年年底我才听说,这位歌手本来不姓爱新觉罗,是一位李姓的同志,之所以[用]前朝国姓行走江湖,仅仅是为了走穴方便,但对于‘皇家后裔入主歌坛’的谣传,她并没有澄清。这要是在清朝,可就不得了了。”

启笛对于《精品购物指南》公然发表的虚假新闻《皇家后裔入主歌坛——记一九九四年全国电视歌手大奖赛通俗唱法专业组冠军启笛》不予追究,偏偏对于《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周刊”重述既有信息的一句“涉嫌盗窃、昙花一现”耿耿于怀,这一取一舍之间,所表现出的恰恰是公共人物的一种非常有趣的公共现象:对于无限名利的刻意追求。

启笛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谓的“涉嫌盗窃”。无论是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都没有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启笛确实有“涉嫌盗窃”的经历,或者确实没有“涉嫌盗窃”的经历。法院一方面根据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判决书》中采信了并无“涉嫌盗窃”的事实,同时也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限诉权,限制了启笛的无限名利:“被告所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未经核实即在《明星Big star》上发表文章,转述其他媒体发布的有关原告的不实信息是错误的,本院对此提出批评。但应指出,该文主要内容是对十年间参加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歌手相关资料的综述,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主动在《明星Big star》报刊上发表了致歉声明,对其不当表述进行了更正,对原告的影响已经消除。现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相关媒体持续关注了将近一年的启笛案,至此已经告一段落。启笛案留给世人的最大启迪,应该是盲目追星的无价值和无意义。启笛案留给公共人士和娱乐明星的最大启迪,是自觉理性地运用有限权利的现代法理来约束自己的无限名利。

(大纪元首发 转载请注明大纪元)(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章天亮:慈悲与惩罚
【人物真相】杨慧妍:中共金融爆雷的牺牲品?
冯睎干:彭定康仗义执言
【名家专栏】摧毁共产主义从各州开始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