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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豪雨受灾15日内申报可减免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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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五日电)台湾南部豪雨成灾,不少地区受创严重,财政部提醒,因豪雨天灾遭致财物损失,于灾害发生后15日内检具证明报备损失,可获得税捐减免。但纳税义务人要在期限内申请,或在期限内要求延期,以免权益受损。

财政部指出,因豪雨遭致财物损失,可于灾害发生后15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亲自、邮寄或以电话、传真或采线上申办作业等方式,向户籍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报备灾害损失,以免丧失得减免税捐的权益。

若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办理,也可于期限内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以一次为限。

财政部表示,凡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扶养亲属所有财产因灾害造成的损失都可申报;但水灾损失中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及残值出售部分,需列为损失的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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