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翅欲高飞 林中斗恶雕

张林案件“公开审理”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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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2005年6月21日,中国农历夏至。

上午8点,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气氛森严,除了门卫保安员在门口站岗之外,又增添了一批身着制服的警察,在院内外虎视耽耽地巡视着,还有数位交通巡警站在摩托车旁边,好像在随时待命。张林先生的家人、朋友和十几位社会各界人士已经提前来到,等待着领取旁听证,准备参加法庭旁听,他们已事先获知法院的公告,张林先生的案件将在今天上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8点刚过,只见20多辆标有公、检、法各机构不同标志的小汽车鱼贯而入,最后有两辆中型囚车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的方向急速驶来,当前面一辆囚车即将进入院内的时候,在强烈的阳光照射下,张林先生的家人和朋友们透过囚车的黑色玻璃窗,看到了身着夏季囚服的张林先生坐在车内。

囚车一闪而过,张林先生那熟悉的身影也转瞬间从人们的眼帘中消失,张林先生的家人终于看到了将近半年没有见到的亲人,心中百感交集,无言以对;张林先生的朋友们则感到好像有一把锋利的尖刀又一次深深地划破了心中的旧伤。

随后当张林先生的家人、朋友和前来参加旁听的社会各界人士要求进入法院领取旁听证时,却遭到了保安员和警察的无理阻拦,他们说是凭旁听证才可以进入 。当众人质问他们如果不让进入法院又怎能领到旁听证时,他们说“我不知道,我们只是按规定办事”;又质问他们究竟哪个领导、哪个部门主管发放旁听证,究竟向谁反映和投诉这种荒唐无理的“规定”时,他们的回答还是“我不知道”;又质问他们既然法院通知说要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为什么又不让人们进入法院大门去领取旁听证参加旁听时,他们的回答仍然是“我不知道,我们只是遵守上级指示,按领导指示办事”。

后来守在门口的一个警察见众人质问不止,好像忍不住秘密一不小心说漏了嘴似地,冒出了一句:“这次公开审理是有限公开”。(真难为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把自己公告的“公开审理”操作、偷换成“不公开审理”,创造性地发明了“有限公开”这个新词汇,更进一步地丰富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术语词库,建议应该速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免被别处的法院抢去了头功。)

话说到这个份上,期待着进入法庭去参加旁听的人们终于弄明白了:噢──,原来是这样!敢情俺们又被“人民”的法院当作“傻瓜人民”轻松地戏耍了一回,无情地开涮了一把,狠很地捉弄了一次。

最终结果是:只有张林先生的三位家人──母亲、妻子和妹妹──得以进入旁听,其他十几位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被迫留在门外,连张林先生的年近古稀的老父亲也被剥夺了旁听的权利,只有蹲在法院门外的马路边等候,在烈日下被暴晒。

张林先生的夫人方草女士、母亲段瑞华女士和张林先生的妹妹张萍女士进入法庭后,发现庭内旁听席上坐着的人大多是以前打过交道、面孔熟悉的安全局和公安局国保支队的人,他们大约有四十人左右,占据了法庭旁听席上的大多数座位,一个个脸上露出暧昧、诡异的神情,不知心中做何思忖。也不知道他们究竟是被法院邀请而至,用来尽量填满旁听席的(以免给外界留下话柄),还是想趁着京城莫少平大律师来蚌埠为张林先生进行法庭辩护的机会,来“蹭”一堂免费的法制教育课。法庭旁听席中另有十几张空座位在闲置着,更进一步证明了蚌埠市中级法院原本的图谋就是宁让旁听席空缺,也不让社会人士进场旁听,先前公布的所谓“公开审理”只不过是迫于司法程序的形式上的约束不得不演出的一场“时装秀”。

这一场法庭审理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审判长、两位审判员都是三十岁刚出头的年轻女法官。(据说这三位女法官都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得出手而且出得了厅堂的业务骨干,或者是“优秀法官”或着是“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之类。)公诉人也是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

8点20分过后,三位法官(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等角色已各就其位,身着黑色律师长袍的莫少平律师胸有成竹、泰然自若地坐在辩护律师的席位上,身旁坐着他的助理──年轻潇洒的青年才俊谢伟律师。8点30 分,审判长宣布开庭。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遍法庭纪律,然后宣布把被告人张林先生由法庭外带进被告席。

待张林先生在被告席上大义凛然、毫无惧色地站稳后,审判长向张林先生告知了他作为被告应有的权利等等。张林先生虽然明显比以前消瘦许多,但是精神状态很好,腰杆直挺,头颅高昂,目光如炬,神态坚毅,好像这一次在这个法庭上他并不是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是真正的检察官和法官,他是来这里审判一群冤案的制造者、一个与人民为敌的制度。张林先生首先用最短的时间把法庭环视了一遍,最后把目光停留在三位亲人身上,这是他近半年来第一次看到高墙外的亲人。虽然他的目光中饱含着悲怆和忧伤,还有对亲人无尽的思念和关爱之情,但他最后还是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绪,他是不愿让那些侮辱、诽谤、冤屈、迫害他的人看到他在亲人面前流泪。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

接着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起诉书》,不知道法官是由于失误,还是真的不清楚庭审程序,还是别有用心地明知故为,竟然一直让张林先生带着手铐听取公诉人读《起诉书》。这时张林先生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提醒法官应该去除被告人手上的械具,直到此时法官才恍然大悟似地让法警解除张林先生的手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的内容如下: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刑诉字[2005]27号

被告人张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于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汉族,大学文化,网络撰稿人,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涂山路984号1单元12号,居住地:蚌埠市大庆新村一村130栋106号。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1989年6月8日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林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等网站上,公开发表署名文章192篇,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

2004年1月9日,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网站发表〈一个醉鬼吓跑一万个共产党员〉一文:“中国历史上有草木皆兵的故事,这是一个现代版,能给我们很多启发。……只要精心策划,两千多个勇士就可以一天之内占领两千多个县,而且可能一枪都不用开,一滴血都不用流!”

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林在《博讯新闻网》网站发表〈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一文:“我看到了盘古乐队的104首歌典,仅看了10首,就已经热血沸腾。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我们万众一心,迎着共产党的坦克刺刀,前进!我的语言,远远比不上盘古乐队的吼声,所以下面请看: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并附17首盘古歌词。其中《二王》歌词:“让我们向二王那样拿起武器,反抗国家机器。”《黄河大绝望》歌词:“这条黄河应该干枯,这个社会应该崩溃,这个制度应该摧毁,这个民族应该绝种,这个国家应该灭亡。”

2004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网站发表〈全军覆没〉一文:“预兆着用不了多久,……乃至中共政权也会跟着崩溃。”

200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网站发表〈不再沉默的火山〉一文:“共产党持续55年的高压统治,已经把人民压到不能再压的程度。极限之后,就必然是反抗。”“那就去造反吧!痛痛快快的造一回反吧!……生死都无所谓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2004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网站发表〈九评共产党读后感〉一文:“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虽然通过赤裸裸的抢劫与掠夺,已经摇身变成流氓资产阶级,却仍然虚伪的奉行共产主义理论……不断犯下新的罪行。”“不管它曾经多么猖狂,其灭亡的命运都是必然的,谁也挽救不了的。”

2005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网站发表〈伟大语言的力量──论九评〉一文:“它是过去55年来,中国大陆产生的最伟大的语言。”“这九颗原子弹……足以在思想领域彻底摧毁中共的思想根基,……弥漫在中国社会上空的恐惧即将随着这个邪灵的解体而消散,中国社会和人民将会复出传统固有的和谐,执政党这个概念和这种统治人民的模式将从中华大地上被彻底抹掉。”

此外,被告人张林于2004年12月份接受境外广播电台“希望之声”的采访,公然称:“中共是邪教,它实际上就是一个邪教组织……共产党自从出现这么一个怪物以来,中国人没有一天好日子过,家家户户都受过罪”“全世界没有一个共产党政权能够善终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林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利用互联网、境外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开发表编造、歪曲、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张林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莫少平律师的辩护词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又向张林先生进行了一系列程序性的询问,如:询问张林先生现在的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从什么时候上网写文章的,先后在哪些网站发表文章,共发表多少篇文章,是否都使用真名发表,Email: zhanglin1963@hotmail.com, linzhang1963@yahoo.cm.cn这两个邮箱是不是张林所用,写作和发表一系列文章目的和动机是什么等等,张林先生从容不迫、不卑不亢地一一做了如实回答。

当这些程序性询问结束之后,公诉人出示了由蚌埠市公安机关采集并移交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所谓“证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把张林先生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认定是“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以此作为追究张林先生法律责任的证据。

然后,审判长宣布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法庭辩护,这时莫少平律师打开卷宗,以正义在胸、义薄云天的如云气势发表了他的辩护词,莫少平律师的辩护词如下:

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林的委托,并受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责任,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张林,认真审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所列举的发表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的6篇文章是张林所写,及张林接受过境外广播电台“希望之声”采访)控辩双方没有异议。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张林所发表的文章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还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察、审查起诉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具体阐述如下:

辩护人认为: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蚌检刑诉字[2005]27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理由是:

一、《起诉书》对张林的指控完全是“断章取义”。

1、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按《起诉书》的指控总数达192篇,粗略估计约40多万字,其中不乏忧国忧民、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言献策的文章,如〈共产党不用怕改革〉、〈劳教制度是奴隶制残余〉、〈也许没有人,比我更爱国〉等等。而《起诉书》中列举的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文章只有6篇及1篇采访,列举的文章只占张林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总篇数的三十二分之一,且在这6篇文章中被《起诉书》认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辞仅有四百余字,占张林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总字数的千分之一,而且这四百余字中有60余字是引述别人写的歌词,因此,不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分析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所有文章,不考查作者的写作背景及动机,而仅凭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6篇文章中的只言片语就认定张林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异于断章取义,更有“因言治罪”之嫌。

2、如果按照《起诉书》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指控犯罪,那么从《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里摘录出某些词句,如毛泽东曾发表过这样的观点:中国各省应当脱离中央政府,最好分成二十七个国,成立“安徽共和国”、“广东共和国”、“台湾共和国”(见毛泽东1920年10月10日写的〈反对统一〉,及1920年9月3日发表在《大公报》上的〈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等文章),是不是也应当得出毛泽东犯有“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这种荒谬的结论呢?显然不能。又如,同理是不是可以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解成不管猫是不是患上传染病,也不管猫是不是抓咬主人、毁坏家具,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猫,以及黄猫、花猫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猫呢?显然不能。

3、历史已经证明,五七年反右是错误的,而且也已经为右派彻底平反了,但如果我们今天翻看许多“大右派”在五七年的言论,其言论之尖刻,或者叫“反动”决不在张林之下:比如骂“共产党是家天下”的(光明日报总编储安平语);说“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应取消用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教授徐璋本语);”说“共产党搞的不好群众可以打倒共产党、杀共产党人、推翻共产党(人民大学讲师葛佩琦语)”;“今天的问题是(一党专治)制度问题,我声明绝不参加共产党(费孝通语)”等等,我们难道还不应吸取历史教训,还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狱”的历史覆辙吗?

4、类似张林观点的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并不罕见,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比张林的观点更偏激,用语更激烈的文章,难道能把写这些文章的人(据说约有上百万人)都抓起来定罪吗?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林在主观上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具体为:1应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放在办公桌上的表是自己而拿走,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2应当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应认识到行为的客体或对象,即行为人所侵害的必须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的客体或对像(如将人误认为动物而杀死,在有可能预见的情况下,只能构成过失杀人);第二,具有行为的决意,有二种情况: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
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决意实施行为;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听其自然仍决意实施行为。具体到本案:

(一)张林始终没有认识到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相反,他始终认为他的行为对社会有益,对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有益,即张林不存在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二)张林更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张林的全部讯问笔录及当庭的供述中,张林从没有表示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张林主观上不具备故意的要件。

公诉人当庭称:从张林的6篇文章及一篇采访中就完全可以认定张林主观上具有煽动国家政权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说法不能成立,理由是:《起诉书》没有对证明张林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甄别、认定,即没有对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92篇文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而是仅仅依据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6篇文章及1篇采访中的只言片语就认定其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诉法的采证原则,更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因为即使在《起诉书》中认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6篇文章,也有充分体现张林主观善意的文章,如《全军覆没》。

三、张林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1、张林的文章不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起诉书》指控危害国家统一、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没有证据支持。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颠覆国家政权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推翻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然而,张林的文章并没有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的内容。《起诉书》指控张林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稳定的内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张林在互联网发表的文章是如何危害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如何扰乱了社会秩序、如何破坏了社会稳定。

2、张林的行为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虽然言论自由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人权。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

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张林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论,客观上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张林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表的,国内不通过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四、张林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享有的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语和建议的权利。”根据2001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正式庄严的宣告。辩护人认为: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也应以《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而言论自由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起点,是经过无数代人努力斗争,甚至以生命为代价逐步争取来的。在今天,言论自由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承认
和保护的,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公诉人开庭时称:《宪法》是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张林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公诉人甚至引述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把张林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认为是“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作为追究张林法律责任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说法: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是极其荒谬的。

(一)公诉人的说法混淆了思想、言论和行为的界限。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规范人的思想和言论,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行为”上的义务,而绝不会是思想、言论上的义务,通俗点讲,法律只能规定一个人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而绝不会规定一个人可以想什么、说什么或禁止想什么、说什么。通观《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张林的6篇文章和1篇采访,无论张林在文章中认为中国缺少民主、自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是其认为共产党一党专制的统治不会长久存下去,共产党是邪教组织,都是张林个人思想观点的一种表达,应属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

(二)无论观点对错,均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法律责任。观点、看法有分歧,甚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对错之分,是非常正常的。张林作为一个党外人士,他不信仰共产主义,这是他的自由,法律不能强迫人们信仰什么,张林对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无可厚非,即便张林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的批评性甚至是攻击性的文章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观点的对错可以进行商榷,甚至批判,但绝不能因为其观点、看法是错的,就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代法治国家应当把“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要誓死捍卫你说出自己观点的权利”奉为圭臬。

(三)《出版管理条例》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其规范的对象是境内出版机构,而不是投稿人。张林所写的文章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网站上发表的,根本不应受《出版管理条例》的管辖和约束,就像中国的新闻出版暑不能将美国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上刊载的文章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一样,故公诉人将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结论,作为追究张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是极其荒谬的!

五、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1、在我们接受张林家属的委托后,向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并提出要求会见张林,但国保支队以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我们始终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并提交了一份《律师意见》),而事实证明本案根本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故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批准律师会见张林的做法,事实上非法剥夺了张林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但是,在法定期限内,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始终没有告之律师是否同意对张林取保候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履行这项职责,这种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同时剥夺了张林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判决(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恳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张林无罪。

此 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律师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当莫少平律师做完以上正义凛然、严谨缜密、精彩绝伦的辩护演说后,公诉人和法官们面面相觑,无言以对。庭审至此,凡是具有基本理性、具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具有最基本的汉语理解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诉人对张林先生提出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已经被莫律师从法理上、证据上完全驳倒,根本不能成立。这一指控至此已经变成了一张百孔千疮、蓝缕不堪、形销架散的破败草纸。

在经过片刻的静默冷场之后,担任公诉人的那位女检察官忽然“灵机一动”,“急中生智”,仿佛溺水者抓到了一跟救命稻草似地,情急之下居然祭起了“祥林嫂”的“法宝”来,喃喃自语般地反复说道:“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接下来无论莫少平律师提出什么样的质问和反驳,她都是用这句话来回答。

莫少平律师说:“正如我前面在辩护词中已经说过的那样,你们对张林提出的指控,违背法理,没有站得住脚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如果你们还是一再指控张林有罪,请你出示新的有力的证据;如果你们认为张林因发表言论而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请你们说明中国的哪条法律规定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或者规定公民必须自觉限制自己的言论;如果有这种限制,请你们指出哪条法律或规定精确、详细地标明了公民言论自由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二者之间的界线?”

但是,那位女检察官还是强作振振有词地反复念叨:“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庭审竟然审到了这一境地,看来控辩双方理性的对话已经难以继续进行下去。在这个看起来颇为庄严的法庭上,在这个具有典范性和历史意义的案件中,不知那位女检察官如何解释自己的这种表现,不知若干年后她将如何回顾这一幕、如何评价自己;不知历史将以何种颜色和方式记住她曾经存在过和这一切曾经发生过。

‧张林的自辩词

接下来,审判长允许张林先生为自己当庭自辩,并在这次庭审中做一次最后陈述。张林先生的陈述内容如下:

辩 护 词

一、逐条反驳起诉书中引用的文章和句子

1、〈一个醉鬼吓跑一万个共产党员〉是带有玩笑性质及讽刺意味的小品文,岂可上纲上线,生拉硬扯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关于〈盘古乐队〉那一篇,我的确主张民众要利用宪法规定的游行、示威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用害怕什么坦克、刺刀,但这与颠覆国家政权又有什么关系呢?
至于把盘古乐队的歌词附在起诉书里,实在属于牵强附会。

3、〈全军覆没〉是议论中国金融黑洞问题的,是属于分析和预言性质的言论。实际上这还是一个善意的警告,提醒人们重视金融黑洞可能给中国人带来无法估计的伤害,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没有半点关系。

4、〈不再沉默的火山〉是议论各地民众集会、示威行为的,表示我赞成民众依法抗争、维护权益的行为。而起诉书里引用的那几句话则是我在叙述陈胜、吴广的故事,怎么在起诉书里摇身一变,成了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号召了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5、二篇论《九评》的短文,更是纯粹属于政治分析和政治预言一类的短文,并不是号召人们拿起武器、使用暴力去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起诉书里引用的一段文字,也是别人写的我只是引用而已。

6、最后一段引自我与境外电台记者的电话交谈,属于随便的谈话,何曾号召人们去颠覆国家政权?也许有人认为我的思想“反动”,但“反动”并没有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起诉书明显地断章取义,曲解了我的文章本意。更不考虑我写这些文章的出发点。

我认为:
1、中国国家政权是指经过选举产生的、法定的立法及行政机构,如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而共产党只是一个民众团体,并不享有任何法定的政治特权,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公民批评共产党,无论使用什么言辞,都不构成犯罪。

宪法所指共产党对中国的领导,并不是指直接领导,并不是以党代政,而是通过参予立法、行政事务体现其政治意志。共产党从来都不等于国家政权。

2、我的言论是有些激烈,语言有些夸张,因为每个人的表达方式都是不同的,何况人类语言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同样一段话,听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想找茬动手打人的,也总可以找到借口大打出手,犯下真正的罪行。

3、网络言论是不同于文字言论的另一种语言表达方式,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这个新领域都处在认知过程中,基本上不用传统法律对其进行衡量规范。

近几年来,网络言论发展迅猛,有时候新浪网的一条简短新闻后面就跟贴几万条评论。现在网上批评共产党的言论简直多如牛毛,数以亿计,如果追查发表者,至少可以找到几百万人,怎么可能都抓起来判罪呢?事实上,各省都对网络言论实行特别管理,能删掉的就删掉,删不掉的就封锁,基本上没有以言论罪的。在我长达一年多发表网络言论的过程中,公安局密切监控我的一言一行。其间他们也讯问过我多次,但从未指出我的网络言论构成了犯罪。

(最后陈述)一个母亲爱她的孩子,不会整天恭维他们聪明伶俐,而是经常指出他们的不足,他们做错了什么。

同样的道理,一个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爱他的国家和人民,也不会虚伪地赞美他的国家和人民伟大、光荣、正确,而是忧心忡忡地指出这个地方不对,那些方面需要改进。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在历史上,批评性言论从来没有颠覆过一个国家政权,倒是阿谀奉承、歌功颂德之词颠覆过无数强大的政权,妲己的故事、西施的故事、杨贵妃的故事都一再重复地证明了这个真理。

因为歌功颂德之词虽然听起来顺耳,其实都是麻痹人们正常思维和判断能力的麻醉剂,任何统治者听多了都会变得愚蠢专横,自取灭亡。

各位如果能够认真阅读我的所有网上文章,就可以看出我的善良本意和良苦用心。有时候话说得重了一些,那也是为了引起人们重视而采取了特别的表达方式。

从我的角度来看,我的言论不仅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嫌,反而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

因为纵观人类历史,古今中外没有一个钳制言论的国家政权最后能够免予跨台、崩溃,四分五裂的。而巩固国家政权唯一可靠的办法,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只有如此,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国家政权也才不用太担心被颠覆。
张林
2005年6月21日

※ ※ ※

中午11点30分,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必须报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经过该委员会研究后才能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这次’公开审理’到此结束。”(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架法院的摄像机进行了全程录像,另有一架所属部门不祥的摄像机也进行了全程录像,有一位蚌埠电视台的记者在部分时段进行了录像采集,当天晚上在蚌埠电视台的本市新闻栏目中播出了“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今日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的报导。)

在审判长宣布这次庭审结束之后,扮演旁听者的安全局的特工和公安局国保支队的警察们(或许他们当中也有些人真的想旁听)比肩继踵地默默走出法庭,个个若有所思。二十多辆公、检、法的小汽车一辆接一辆地又鱼贯而出,张林先生又被重新戴上手铐,押上囚车,送往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目送囚车急驰而去,张林先生的家人和朋友们神情凝重,心中沉甸甸地,仿佛一块将散的乌云又重新聚拢到他们的头顶上,但是他们同张林先生一样,心中一直向往着光明和希望,永不放弃。

此时,十几个一直在法院内的树荫下无精打采地枯坐着的警察也站起身来,如释重负般地乘车而去。据几位法院门外泊车等客的计程车司机的话说,平时法院内静悄悄的,十分安静,没有这么多警察在这里守卫着什么。看样子他们今天是专程为张林先生的案件庭审有备而来,是为了对付他们假想中的“聚众滋事”、“破坏法庭秩序”──或许当局者在意识深处,也不得不承认或心知肚明把“公开审理”操作成“有限公开”(实质上的秘密审理)是无理荒唐、与法相悖的,因而担心前来旁听的张林先生的家人和朋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有可能会因此进行一场成规模的声援、抗议行动,所以他们提前做好了随时要对“假想敌”进行出击镇压的准备。

但是,就今天的法庭外情况看来,他们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张林先生本人近年来一直主张用“和平、理性、非暴力、不抵抗”的方式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即便有游行示威等抗议活动,也应当要遵守中国现有的法律程序,保持最大限度的自我克制。张林先生的家人、朋友和前来准备参加旁听的社会各界人士,也绝大多数赞同和支持他的这一观念。

2005年6月21日,对张林先生而言,是他多舛命运中的又一个特别值得记念的日子,在这一天,他又一次站在要么走向牢狱,要么通往自由的十字路口。但是,无论事态向哪个方向发展,从张林先生作为一位职业革命家已走过的人生道路来看,他都会坦然面对。

在张林先生的书桌旁,曾有书写着两行著名诗句的字幅长期悬挂过,是他多年来对祖国和人民心怀无限挚爱,对光明世界、自由人生无限向往的内心感情世界的写照:“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

“为什么我的眼中常含着泪水,那是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方草 2005年6月27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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