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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也有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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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罗添斌╱特稿

内政部日前拟订“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禁止或不予许可出国认定标准草案”,对于犯有诈欺、背信、公务侵占等案件,依各地检署所辖区内被害人数及金额,订定出不同标准,在城乡差距早已降低的如今,显得格外突兀。

近几年来,社会发生诈骗、诈欺、背信等案件不可胜数,被害民众可说是欲哭无泪,眼看着辛苦赚来的血汗钱遭到不法、不肖人士A走,心中唯一的念头就是把坏人抓起来,拿回自己的钱,绝对不能让坏蛋逍遥法外。

重大经济犯罪者往往卷款潜逃出国,甚至有些自恃背景雄厚,还可堂而皇之风光出国,看在小老百姓的眼里,绝对不是滋味,也因此,对经济犯罪者的限制出境,使犯罪者处于司法管控的范围内,有其绝对的必要性。

然而,以县市区域的经济活动是否昌盛、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同,来区分被害人人数及金额多寡,再据此决定是否列为重大经济犯罪,却呈现出政府单位“以官视民”、“以上看下”的谬误,因为姑且不管台湾城乡差距早已不是过去般的天差地远,对被害者而言,受害的心情并无二致,都是同样的痛心与煎熬。

讲白一些,台北、高雄都会区的居民如果被骗受害就比较倒楣?案件发生时,还要期待受害者多一点、被害金额多一点,才能列为重大经济犯罪?

政府部门拟订法规标准,固然有其业务执行上的考量,以他们自身业务的经验做为判别,但是任何施政都无法与社会脱节,与民众切身利害关系脱节,否则就会失去立法执法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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