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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治水条例 经费8年11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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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三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由中央执行水患治理事宜,以上中下游治理方式处理,经费为八年新台币一千一百六十亿元。院会并通过石门水库及其集水区整治特别条例,经费两百五十亿元。两者财源筹措由举债,以及扩大公共投资特别预算支应。

依据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治理水患所需经费一千一百六十亿元,其中五百八十亿元以举借债务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四条第五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额。

其余五百八十亿元经费,则由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特别预算编列支应,其编制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治水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受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的限制。

此外,石门水库及其集水区整治特别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石门水库整治需花费两百五十亿元,其中一百三十亿元以举借债务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四条第五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额。

其余一百二十亿元经费,则由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特别预算编列支应,其编制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治水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受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的限制。

原本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案,治水条例应明定:本条例所施作之工程,两年内进行者免进行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环评,三年内进行者不必进行第二阶段环评;经朝野协商后同意,环评只列入附带决议,但每年须向立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由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支应,整治石门水库的一百二十亿元,必须优先运用于治山防洪工程;治理水患所需经费一千一百六十亿元,必须优先提拨一百六十亿元投入治山防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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