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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移植强摘的器官 小心成重伤害杀人罪的共犯

行政院卫生署医药处处长薛瑞元强调,医事人员不得从事器官中介或买卖,违者将触犯医学伦理相关法规。(大纪元记者宋碧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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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杨加/台北报导)14日在立法院举行的关于台湾移植器官病患权益公听会,针对中共活体摘取器官贩卖的部分,台湾已经前往或欲前往的民众是否涉及违法?法务部高检署检察官周章钦表示,如果这些被移植的器官是强制摘取,就牵涉到重伤害罪、杀人罪的共犯行为。

周章钦在公听会指出,就他所知道的,现在到大陆去做器官移植的都涉及买卖问题,甚至于中介(人)团体、要移植者、这些人,都知道(器官)是来自活体、来自强制摘取,这就牵涉到重伤害杀人罪,在境外犯这些罪,如果按照刑法第七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内的人民,算是共犯都可以侦办,都属于违反的行为。

法务部高检署检察官周章钦提醒民众,前往中国大陆换取不当的器官,可能触犯重伤害、杀人罪。(大纪元记者宋碧龙摄)

主席立委赖清德要求要求法务部和卫生署及相关单位去研究法律问题,器官移植条例有明文禁止器官买买,如果台湾民众去大陆,应该检视器官移植条例与刑法是否都适用,这些都要在广告中说明,避免人民犯法。

他更建议卫生署,应该规定到中国大陆移植的时候要先提出申请,证明器官来源并不是来路不明,还有要去的医院名称、捐赠当事人的同意书、操刀医生的名字,务必都要事先了解。如果法律没有办法明文禁止,应该要求台湾民众不应该到国外接受来路不明的器官。目前日本也是这样的概念。

行政院卫生署医药处处长薛瑞元表示,民众会前往中国大陆换器官,经常是因为有人中介,尤其是医生或医事人员的介绍,让民众接受度更高。

赖清德追问卫生署近期作了哪些努力?薛瑞元回复说,8月16日卫生署已经公布医学伦理规范,不论有无收取费用,医职人员不得介绍介绍病人给器官移植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也不得直接联络境外器官移植机构,并中介病人至境外机构接受器官移植者。此外,也不能介绍病患到器官来源资讯不透明、违反人权或医学伦理的国家或地区去器官移植。

他说,以上这些若有医师违反,将会依医师法第25条,业务上不当行为移送惩戒。

立委尤清表示,自己在1987年第一次当立委时,就看过20几过国家的移植跟立法的草案。他归纳出这些草案有3个相同点,1.对要被摘取器官的人要有充分的说明,并且是在自由意志下(政治异议人士或信仰被迫害的人可能都没有取得他们的同意);2.医疗的能力与技术要合乎水准的医院;3.死亡时
点要经过不参加移植技术的人与有法医学背景的人缜密公正客观判定。

尤清自己加了一条,除非不得已并且在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法下才做器官移植,他认为,“人不能为了救自己而害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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