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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批银行片面取消优惠 枉顾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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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二十日电)消基会最近频接获消费者投诉联名卡优惠内容被发卡银行单方面取消,影响消费者权益。消基会董事长李凤翱等人批评,银行以优惠发卡“诱之即来”,之后单方面修改契约“挥之即去”,不仅对消费者不公平,政府也有严重向企业倾斜的违法问题。

消基会今天召开“契约内容任你改,消费者权益往哪摆?从联名卡看消费权益”记者会。

会中消基会与投诉的民众白先生电话连线,白先生说,他因为中国信托联名卡友可享每笔消费2%的车贷抵用优惠,所以申办;但是近日却被告知此优惠今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并自2007年2月28日前,相关抵用要用完,不然归零。

白先生强调,他是因为此优惠对他有用才申办,如今发卡银行单方面取消优惠,他向金管会申诉,金管会则告知不归其管辖,并要他向银行公会申诉,结果却得到“业者60天前公告并不违法”;他质疑政府有图利财团嫌疑,枉顾消费者权益。

消基会副秘书长游开雄说,银行业者60天前单方面告知修改契约内容,已经违反“消保法”第12条“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他并说,定型化契约中所订条款,有下述3种情况之一,即可认定显失公平;“违反平等互惠原则”、“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游开雄进一步指出,甚至有多家发卡银行未做到践行60天前公布或告知消费者修改契约内容,分别是国泰世华、台北富邦、玉山、华侨、远东、新光、日盛、兆丰及华南等。

消基会金融消费委员会召集人郭尚义指出,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所谓告知消费者必须以事先约定电子文件或书信送达才算合法告知,若只是网路公告,并未做到合法送达;其次,近来多家发卡银行也自免年费变更为须缴年费,甚至逐渐提高年费,公平会也应注意是否有联合行为。

李凤翱强调,发卡银行以优惠措施对消费者“诱之即来”,但是相关诱因都是他们可承受的成本;随后任意取消优惠“挥之即去”;金管会公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第20条、“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却又让业者在60天前公告修改契约内容即可,显然有严重向业者倾斜的违法问题,枉顾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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