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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联名卡优惠 金管会:应60天前告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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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消基会最近频接获消费者投诉联名卡优惠内容被发卡银行单方面取消,消基会批评单方面修改契约对消费者不公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官员指出,银行依规定要在60天前告知消费者,以事先约定电子文件或书信送达,只在网站上公告,并不算告知。

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召开“契约内容任你改,消费者权益往哪摆?从联名卡看消费权益”记者会,消基会提出上述质疑。

消费者指出,因申办某家银行联名卡友可享每笔消费2%车贷抵用优惠,所以才申办;但近日却被告知优惠今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并自2007年2月28日前,相关抵用要用完,不然归零。

消基会指出,有多家发卡银行未做到60天前公布或告知消费者修改契约内容,还表示有权保留随时修改和变更权利。

银行局官员对此指出,联名卡优惠除非有订一个优惠期限,才可以停止优惠,如果没有订定者,就必须依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60天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持卡人。

业者表明有权保留随时修改和变更等权利,银行局官员指出,如果消费者也同意的话即可,但不能抵触在60天前须通知的规定。

消基会副秘书长游开雄表示,主管机关应立即取消对于业者在60天前提出内容修正书面通知即可规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官员说,现在正在修订“相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消基会如有相关意见,可以来函表示,金管会须参考各界意见再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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