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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放机慢车道 老翁摔死店家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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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美珠/竹市报导〕新竹县刘姓妇人经营早餐店,为吸引顾客注意,便把店招放到机慢车道上。不料7月底,90多岁的刘姓老翁无照骑车经过,却原因不明摔倒且撞到了店招,伤重不治。车鉴会鉴定认为刘妇的店招占用道路是肇事次因,须负过失致死罪嫌的责任,检方也依法侦办中。

店家坦承疏失 愿负责

刘妇坦承确有疏失,愿负起该负的责任,但希望院检能帮忙厘清,其应负的过失责任到底到何程度?更希望社会大众能从她的案例中学到教训,不要任意摆放广告招牌、或是路障,妨害道路交通安全。

本案发生在7月28日上午,当时刘妇如常正在做生意,突闻店外马路一声撞击声响,她一度以为是隔壁玻璃工厂正在把报废的玻璃瓶压碎而不以为意,没想到不久就听到有人大喊车祸。

她探头一看,赫然发现1名阿公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而她放在门前、马路上的广告招牌,则已被推到隔壁邻居门前。

刘妇说,她连忙报案,把老人家送医急救,但依旧回天乏术,事后才知,这名阿公年过90,当天一早骑车要去加油,不料却发生意外,她很遗憾。

检方表示,阿公遗体的伤势都集中在身体右侧,致命伤在头部合并有水肿现象等,此外他的四肢也有大面积的擦伤、脱皮和瘀血,明显是因车祸意外所致,其家属对这死因并无意见。

过失责任 检依法办

检方说,另外根据车鉴会报告显示,阿公无照骑车是本案肇事主因,刘妇店招违规占用马路是肇事次因,所以刘妇具有过失责任,目前依法侦办,也试图撮合双方和解。

改划路面边线 保障骑士权益

〔记者黄美珠/竹市报导〕新竹市政府交通局解决机慢车道遭占用的撇步,就是从此不划“机慢车道线”,只划“路面边线”,让原是汽车慢车道变成汽、机车均可行驶的“混合车道”,藉以保障机车骑士行的权益。

新竹市府交通局交通工程与管理课课长倪茂荣说,所谓的“机慢车道线”是指宽10公分的道路路面白线,而“路面边线”就是宽15到20公分的路面白线,为了让市民容易区分,新竹市针对后者一律划设20公分宽以资区别。

他说,“机慢车道线”到人行道或路边之间路面,就是限行机慢车辆的“机慢车道”,车辆必须依规定顺向停车。而“路面边线”到人行道或路边之间路面,则属路外,可以停车使用。

倪茂荣说,机慢车道被占用的现象由来已久,问题也确实很严重,以至于机车常要和汽车争道,一旦发生事故,骑士总因违规在先,投诉无门。

近年该局针对道路“白线”部分,决定只划“路面边线”,不再划“机慢车道线”,且把原来的汽车慢车道,预留机慢车辆行驶空间后,改称“混合车道”,不但解决前述汽机车争道,机车骑士权益不保的问题,从此也方便民众,在没有划设停车格地区,光看红、黄线就能判读哪些路段不可以停车。

他也强调,其他所有包含广告看板、摊贩在内的杂物,全都不能堆放在骑楼、人行道也在范围内的道路“路面”上;若因违规堆放而致生损害,自然就会有损害责任问题。

小法典

●营业使用的广告牌占用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或以交通锥等路障占用道路影响交通︰

依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第82条第8款或第1款,警方可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还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新台币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锾。

●所设广告牌或妨碍交通之物,经劝导行为人不即时清除或行为人不在场︰

视同废弃物,可依废弃物法令清除之。

●以广告物占用道路,若因此致生他人生命损害︰

涉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或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以广告物占用道路,若因此造成他人财物损害,如车子被刮伤等︰

虽不构成刑法第354条毁损罪,但有民事损害赔偿问题。

●占用人以广告物长期占用公有地︰

涉刑法第320条窃占罪。

●将广告物放在马路中间︰

涉刑法第185条公共危险罪。(记者黄美珠 )

路霸检举专线

●基隆市警局交通队

(02 )2423-2151

●宜兰县警局交通队

(03 )935-1451

●花莲县警局交通队

(03 )822-4984

●金门县警局交通队

(082 )324-020

●桃园县警局交通队

(03 )332-5368

●新竹市警局交通队

(03 )525-0382

●新竹县警局交通队

(03 )551-3503

●苗栗县警局交通队

(037 )356-279

制表︰记者王兰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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