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限制新闻不是泱泱大国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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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讯】(美国之音2006年10月6日严震生报导)中国官方的不久前公布了有关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发布新闻的新规定,引起了很大反响。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政治系教授严震生认为,新华社的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是一个走向开放的泱泱大国应有的做法。以下评论代表严震生教授本人的看法。

新华社不久前发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资讯管理办法”,引起国际社会高度的关注,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指称这项新办法是开新闻自由倒车,而记者无疆界组织(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认为它将会对外国新闻机构的工作造成严重的冲击。在中国大陆积极筹办北京奥运之际,国际媒体自然会担忧两年后的盛会是否有足够的新闻采访自由。为什么中共政府在亟欲改善国际形象,逐渐走向开放社会的今日,却在新闻自由方面走了回头路?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就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若是依照此管理办法,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资讯必须先经过新华社的核准,基本上那些代理外国通讯社的指定机构就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出版自由。换句话说,新闻或出版自由中所最担心的事前审查(censorship)及限制(prior restraint),已经因为这项管理办法而具体呈现。

任何违反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所明订的十项中任何一项的资讯,新华社可以将其删除。这十项内容包括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破坏中国国家统一及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和荣誉、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散布假资讯扰乱经济及破坏社会秩序、宣扬暴力、侮辱及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或优良文化传统、和任何法律与行政法禁止的相关新闻,都是新华社有权删除的对象。

或许中国政府会为这十条内容都是关乎重大而迫切的国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因此新闻自由若和这些利益相骶触时,就必须受到限制。不过,单是看这些项目,就不难想像几乎所有对政府领导人及政策的批判性报导,都有可能遭到删除的命运。更令人担忧的乃是第十一条中“新闻资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一段文字,难道支持政府镇压违反中国宗教政策相关行动的报导,也属于被限制的范围?

更严肃的问题是在一个全球化、多元资讯的时代,中国人民难道仅能从单一的新华社所筛选过的新闻得到最新的资讯?新华社若是长期垄断新闻资讯,也违背了目前中国所实施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记者无国界认为,在通过此管理办法后,新华社成了自由企业和新闻自由的掠夺者,这真是一针见血的批判。北京政府过去曾保证会放宽有关2008年的新闻报导,但目前的做法绝对是背道而驰,这难道是一个要走向开放的泱泱大国应有的做法吗?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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