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监督法》及其历史短缺

(广州)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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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讯】2006年8月27日北京宣布,世界第一人口国家、13亿公民缺失57年、跨越两个世纪的一部监督政府运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监督法》是否真能监督中国各级政府正常的运行,历史性地阻截中国官员近30年的“前腐后继”,“以人为本”地保障中国人丢失了50多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否给高智晟、高严等中国公民们一个当然的答案,将“文化大革命”、“大跃进”、“三反五反”十数次“路线斗争”等等阻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门之外,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几个死结

通观这部48条的《中国监督法》,有几个历史性和国家的致命的“死结”:

一、只针对中国县级以上政府的副职官员、法院和检察院的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国监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一把手”不在监督之例;使“一把手有绝对真理,二把手有相对真理,其他人没有真理”成为《中国监督法》规定的唯一列外的法律规则,为“一把手”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特权”。

二、中国政制“四架马车”的党、政、人大、政协中,只允许监督政府一系和司法体制中的法院和检察院。其他不在此监督之内,特别是独家垄断的执政党,成为国家法律、没有任何公民可以过问、监督的“太上皇”。

三、中央政府及部、委、办等等不在《监督法》的监督之例。

四、中国第一部《监督法》,依然没有《宪法》至高无上的功能,也没有“宪法法院”平衡中国所有法律的功能,更不能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

五、作为新中国开国至今的第一部《监督法》,还根本不是,也无法成为维护国家《宪法》来监督国家政制秩序的最高法律,根本无法遏制像“文化大革命”“大跃进”“三反五反”十数“次路线斗争”等等的历史性出笼,开启中华民族“法制”之门。

按中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断臂残缺的《中国监督法》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基最基础的准则,制造了现代中国社会一大批不被法律监督的“特殊公民”,使中国上下存在一系列的党、政协、人大的政制“真空”。首先、《中国监督法》对8300万中共党员来说没有任何进行监督的权力,就是最基层的党小组及党员,成为国家之内的“特殊公民”;其次、县级以上政府构架中的“一把手”阶层例外于《中国监督法》的政制制度之外,成为中国新的“特权公民”;再就是、中央政府及部门(含中央级政府的部、委、办及下属的司、处、科等序列)也属《中国监督法》之外、当然的“特权公民”阶层。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目前是7级政府构架:1中央级,2省、直辖市、自治区级,3副省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黎哈萨克自治州级(伊犁州下,还辖有自治州、农业师、工业师。另外,省会城市通常也是副省级),4行署、盟、州、地市级(含农业师、工业师),5县、旗、区级(含团、场),6乡、镇级,7最底层是村民自治委员会(不属政府构架)、街道办事处、街道居委员会(此属于政府派出机构)。立法残缺、短见、不到位,不能完整的构架国家监督体制,存在人与人与法律之间绝对的“特权阶层”,是《中国监督法》游戏规则的最大不公平(如“户口制”,中国57年以来都非常严重的缺乏人与人身份源头的“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平等),也是与世界各国所有“法制国家”的最大不同,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制度长期不能到位的历史之难。

历经20年磨难的《中国监督法》填补了中国57年的空白。但作为一个国家最根基的母本《宪法》法律配套的《监督法》,依然没有国家《宪法》法定的维护机制和护法机构,是中国灾难每每爆发的策源地所在。最早版本的《中国监督法》曾历次特别列入“宪法监督委员会”条款,也曾将国家法律审查、“违宪”纳入“监督”程序,但囿于中国执政党与政府无法调和的现实悖论,几乎57年之今也找不到任何调和的未来余地……。尽管中国再次明确《监督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但“最高人民权力”对国家的审计却每每刷新纪录。2006年1—8月份,中国国家审计署依然查出1249亿违法资金,而2005年全国查出违规资金是2900亿,中国各级政府在“经济一片繁荣”之下掩盖了“违规资金”的恶性循环、一年更比一年强大。

不能再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太上皇”

《中国监督法》,只能算是中国历史上“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中国离法制国家依然是遥不可及。中国不能再有凌驾于国家《中国宪法》之上的“太上皇”了,要建树起一个正常的法制国家、正常国家源头的法制生态环境。中共“一把手”胡锦涛最近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最大的国家基础。近年来,中国新政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出现了前所未有源头的悖论——这就是一党制与政府体制与人类社会的天然冲突。这部“新中国”至今天才开始的法律“游戏规则”——《中国监督法》,能否成为中国5000多年来开天辟地、“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起点?能否真正实施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成为“和谐中国”“和谐世界”的源动力?我们拭目以待。◆

--载自《北京之春》06年11月号(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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