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自由化之路还很长

【大纪元1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宏睿、郭秋怡综合编译)今年的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五周年纪念,为赶在那一天之前表现它在2001年进入世贸组织时所做的部分自由化承诺,中国在上周宣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虽然美其名是开放外商银行为境内居民提供完整的服务,但诸多专家一致认为新规定对外资银行限制的一些条件根本是假开放之名行保护之实,和世贸组织协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原则差距还很大。

新条例对银行的差别待遇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指的外资银行包括: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共4类。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则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才能从事部分或所有外汇及人民币业务。

依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并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及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原希望以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的方式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外国银行分行”除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外,仅能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的客户从事人民币业务,而在人民币公众存款方面,只能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且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因此,专家认为这等于只有一些跨国的大型银行如英国的汇丰银行(HSBC)等,才有能力成为首先登陆接触到中国家计单位达1兆8千万元的人民币存款。

就像大部分的中国法律与管制一样,新的法规给予管制者很多介入时机的条款,如当银行可能“危害到中国或公众社会利益”时的全面监管(catch-all)禁令。

外界一致抨击新条例

截至去年底止,共有20个国家超过70家外商银行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238个据点,但他们只占了中国地区性外汇融资的0.55%而已。即使新制实施,分析师和外银人士仍预期外国在中国银行业务的影响力只会微幅成长,因为许多大规模的国外金融机构主要是藉由持有中国银行的少数股权进入中国市场。

外资银行曾抗议与中资合作的模式会让该银行全球化营运复杂化,但北京坚持必要的持续监控须与全球化并行。中国官方喉舌新华社引述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副所长的说法,表示该法规在中国银行与外商银行间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但也提到:“因为在中国创立一个企业实体比较花钱,因此该条例有助于保护本国银行。”此话似乎承认了合资规定确对中国银行有所偏袒。

一些银行人士已经对于官僚系统障碍和资金门槛感到灰心,并不断地有西方银行表示此条例实质上对中国银行提供了十足的保护。而这些看在分析师的眼里,不过是中国设计来减轻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国内银行经营无效率以及濒临破产所造成的冲击。且外国银行家已经开始担心中共官方发给银行设立新分行及开办新业务的许可证会很缓慢。

与世贸组织协定相去甚远

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各国应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

1999年中国和美国、欧盟签定的WT0双边协议中,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条件是,在加入后五年,外国银行将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外国银行可与中国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支机构不受地域限制;五年后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资银行进行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吸纳人民币存款,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

然而,5年后的今天,4类外资银行中,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以从事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最希望以“外国银行分行”形式从事人民币业务竟被排除在外,可见主要外商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并未获得真正的自由及公平的竞争,更有可能要面对中共官僚行政体系自主裁量权的重重阻碍,对外资银行种种的不公平束缚实不符WTO金融领域的协议条款。

新闻来源:金融时报、路透社(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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