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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试院修改公务员退休法 赋予改革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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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六日电)台湾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法,规范支(兼)领月退休金人员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过现职人员待遇一定百分比,为公务人员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取得法律授权。考试院将并同退休公务人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送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上会期通过,冻结考试院与铨叙部部分预算,待公务人员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取得法律明确授权后,始得动支。为让预算早日解冻,并为改革方案取得法源,考试院院会上午通过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法。

考试院秘书长张俊彦说,草案增列“领月退俸者,每月退休金超过在职同等级人员待遇一定比例,应减少养老给付的优惠存款金额”。

张俊彦表示,部分考试委员对法案内容有不同意见,包括认为规定“一定比例”是空白授权,应定上限;退休所得、现职待遇内涵、退休所得替代率都明文授权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以办法订定,有试委认为退休所得包括那些部分,都应该说清楚。

对于试委的不同意见,张俊彦说,院会决定由铨叙部在法案送到立法院后,向立委陈述。

这次修法重点也包括,增列公务人员配合机关裁撤、组织变更或业务紧缩等条件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任职满二十年以上”、“任职满十年以上,年满五十岁”或“任本职务最高职等年功俸最高级满三年”等条件,也得准许自愿退休。

退休金给与种类修正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与“兼领二分之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三种。

草案修正,对于自愿退休人员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龄规定以六十岁为原则,并配合增加展期与减额月退休金的规定。

草案实施前已在职的公务人员,订有保障及过渡规定,即修正条文施行前符合自愿退休领取月退休金条件者,仍得按原规定领取月退休金,或条文施行第一年至第十年间,于其年资与年龄合计数符合各该年度适用的指标数时,也得领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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