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局应少干些于国于民有害的事

卫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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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讯】16日,独立中文笔会理事、著名网络作家赵达功(真名赵世英)先生突然失踪,引起举世关注。17日,恢复自由之身的赵达功先生讲述了自己15到17日的遭遇,我们才知道,赵达功先生因准备去北京办理出国签证,出门后被等候在楼下的两部车辆拦截,以要谈话的理由被带到一个派出所短暂停留后,又被带到位于深圳阪田的一个钓鱼俱乐部宾馆,一直被强行留置到17日中午。在两天多的时间里,赵达功的行动自由遭到剥夺,手机不能开,也不能与家人联系,还被要求写保证书,保证在两会期间不去北京。当赵达功于17日中午回到家中后,警方继续约谈,要求赵达功不参加国际笔会在土耳其召开的狱中作家委员会的会议。尽管在此期间警察对赵达功先生相当尊重,没有对其人身作出进一步的侵害行为,但是,我还是要要在此严正指出,深圳警方的上述多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哪一条法律授权公安有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赵达功先生到北京去的目的是为参加国际会议办理出国签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项权利既不因政治观点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北京是否召开全国性会议而受限制或剥夺。非常明显,办理出国签证的行为,既不扰乱任何地方的秩序,也不涉嫌到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授权警察对公民的这种合法权利实施剥夺或限制。

二,退一步说,即使赵达功先生涉嫌某种犯罪,公安部门需要传唤,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深圳公安却限制赵达功先生行动自由超过48小时。请问,深圳公安依据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

三,公民是否到北京去,无需保证或不保证,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警察可以要求公民以保证书的形式自行限制旅行权利。深圳公安凭什么要求赵达功先生具签保证书?

四,国际笔会是联合国的合法组织,赵达功作为独立中文笔会的理事,参加联合国的有关会议,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深圳公安凭哪条法律进行限制?

根据经验我们有理由认为,作出限制赵达功先生行动两天半,并从事实上剥夺了其出国权利的,是秘密警察。秘密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没有授权秘密警察有超期传唤或任意剥夺公民合法权利的权利,相反,这部法律的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明显,深圳公安对赵达功先生所作出的以上四种行为,都严重侵犯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体,也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受到了侵害。

记得李剑虹女士讲过,她在被深圳公安约谈的时候,曾遭一位中年女警官训诫。这位自以为在执法的女警察要求李剑虹女士多做点于国有利的事,少做一些于国有害的事。李剑女士追求自由民主于国无害,赵达功赴京办理出国护照的行为也于国无害,相反,深圳公安干涉李剑虹女士就业的行为,和限制赵达功人身自由与旅行自由的行为,不仅极其严重地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并在国际上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这种行为,我们在表示谴责的同时,也要对其训诫一句,今后不要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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