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24)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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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关于变法维新的主张,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制定宪法。梁启超在《康有为传》中记述道:“先生以为欲维新中国,必以立宪法、改官制、定许可权为第一义”。康有为自己认为,国家有宪法,“犹船之有舵,方之有针,所以决一国之趋向,而定天下之从违者也”。他在《应诏统筹全局折》(即上清帝第六书)中,主张仿效日本明治维新,制定宪法,以昭天下。他说:“考其(指日本)维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是,二曰立对策所以征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具体做法是:第一步,设立制度局,选公卿、诸侯、大夫及草茅才士20人充总裁,商榷新政,制定宪法。制度局是制宪机构,“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也”;第二步,制定宪法。康有为认为,
国家没有宪法,就如同人没有“心思”,只有“宪章草定”。才能够“奉行有准,然后变法可成,新政有效”。

由此可见,在康有为眼里,宪法乃是实行新政的依据和保证。他还提出以“三权分立”作为维新政权的组织原则的构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尽管光绪皇帝积极支持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的改革主张,并起用了大批维新派人士,前后发布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但是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势力过于强大,并于8月6日(距4月23日光绪皇帝下诏变法仅100天多一点)发动政变,光绪帝被幽禁,维新派人士谭嗣同、林旭、杨锐、杨深秀、刘光第、康广仁等6人被杀害,康有为、梁启超逃亡日本,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失败了。

维新运动虽然失败,但是维新派的宪政民主思想却在中国的宪政民主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记。与强大的传统守旧势力相比,缺乏人民支持的维新派的力量是那样软弱。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与赖肖尔合著的《中国:传统与变革》一书中写道:“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作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P398)

“戊戌变法”的失败,宣告了在中国的专制制度下,自上而下的君主立宪道路走不通。这以后,清朝统治者虽然迫于形势,搞了不少宪政改革,并于20世纪初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但是已经于事无补了。就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的第三年和《十九信条》颁布的当年(1911年),爆发了辛亥革命,大清王朝无可挽回地覆灭了。

“戊戌变法”的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成全了本来十分弱小的革命派。革命派的代表人物孙中山(被国民党尊为“国父”、共产党尊为“伟大的中国革命先行者”)原本是一位改良派人士。在他年轻的时候,目睹国家的衰败,立志改良社会。为此,他曾在甲午战争发生的当年,北上投递万言书给当时的权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洋务派的代表人物李鸿章,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改良主张。其宗旨是“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在上书中,他对李鸿章(中堂)寄予殷切的希望“伏维我中堂佐治以来,无利不兴,无弊不革,艰巨险阻尤所不辞。”之后,孙中山又在海外创建了以改造中国为已任的兴中会。“其党有见于中国之政体不合时势之所需,故欲以和平之手段、渐进之方法请愿于朝廷,俾倡行新政。”

(《伦敦蒙难记》)正是在上书失败后,孙中山渐渐意识到改良无望,“积渐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以强迫”,转而走上了革命的道路;直到后来发动革命,推翻了历时300多年的清王朝。所以清朝统治者其实是自己的掘墓人。

孙中山对宪政民主思想的是有不少贡献的。举其要者,当属“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三民主义”指的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民族主义最初的含义是,用革命手段推翻满清的异族统治,同时力求避免为帝国主义列强“共管”或“瓜分”的厄运,拯救国家脱离危亡,建立起独立的“民族的国家”。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很快将其修正为“五族共和”。他说:“国家之本, 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古、回、藏诸地为一国,如合汉、满、蒙、回、藏五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十分可贵的是,孙中山提出的民族主义并不是排外的,而且注重从欧美等先进国家吸收进步思想。他称赞法国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自由”口号,并把它的涵义加以吸收。他倾心于林肯提出的“民有”观念,并且同中华民族的独立意识等同起来。显而易见,西方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构成了孙中山的民族解放的纲领——民族主义的主要来源和内容。民权主义也就是民主主义,按照孙中山的通俗解释,就是“把民同权合拢起来说,民权就是人民的力量。”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692)也就是要通过创立人民的国家——中华民国,建立起宪政民主制度,真正由人民管理政事。1905年成立的同盟会就在宣言中把“建立民国”作为“今日革命之经纶”和“将来治国之大本”。宣言还对民权主义作了概括的阐述:“今日由平民革命以建立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并且重申:“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继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之后提出的“社会革命”纲领。它以解决“土地”和“资本”课题为中心内容,正如孙中山本人所概括的:“民生主义,......不外土地与资本问题”。其大致内容是,采取“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的手段和步骤,实施“土地国有”——“平均地权”的方案,从而达到预防资本主义贫富两极分化,解决农民实际问题和造福社会的目的,迅速实现资本主义工业化,使得中国能够象“英国美国一样富足”。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义带有一定的“国家社会主义”——“集产社会主义”的空想色彩,这在当时是很难避免的。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一书中谈到,当时一提民权,就会联想到卢梭;一提社会革命,就会联想到马克思。但是,孙中山明确表示不赞同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他认为:社会之所以进化,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而不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有冲突。阶级斗争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阶级斗争是社会进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种病症。马克思研究社会问题所有的心得,只见到社会进化的毛病,没有见到社会进化的原理。所以马克思只可说是一个“社会病理家”,不能说是一个“社会生理家”。(参见《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816—817)。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是在西方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加上中国古代的考试和弹劾两权,变成五权分立,互相监督,相互制衡。如他所言:“我所说的五权也非我杜撰的,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在他看来,传统的考试制度“最为平允”,“无论贫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作官。”同样,古老的监察制度也是可资借鉴的——“象满清的御史,唐代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国民国政府按照中山先生的构想实行“五院制”,从实行的效果来看:应该说有利也有弊,并不是很理想。我认为其原因与中山先生的失误——提出“以党治国”的理论有很大关系。孙中山在其革命活动的早期曾先后组建兴中会、同盟会(及早期国民党)和中华革命党,结果屡遭挫折和失败。以后受到列宁主义影响,按照革命政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一个领袖”的组织原则)的模式改组了国民党。在党政关系方面,主张先以党建国,然后以党治国。由军政而由党训政,最后建立宪政。他原计划训政时期只是达成宪政的一个过渡阶段,一旦条件具备就立即实行宪政。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国民党和后来的共产党一旦执了政,对实行宪政都没了兴趣。相反,都把以党治国变成了一党专政。(国民党到台湾后,统治方式到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过,这是后话了。)这大概是国民党和共产党这一对势不两立的政党直到今天仍然共同尊奉孙中山的原因之一吧!(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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