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29)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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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培育公民社会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 子

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英]拉尔夫.达仁道夫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

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英]拉尔夫.达仁道夫

说到公民社会,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因此,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公民。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代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显然,当人民的一部分在国家中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被列为奴役的物件的时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产物。到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再度崛起,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在中世纪一些欧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启用,但在当时实际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使之与封建社会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首先,资产阶级国家用法律确定了公民这一概念,指的是国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任何人只要在一国之中生活,取得该国的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条件,这样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国民。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住之州之公民。”其次,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应像封建时代那样,在政治上处于从属或被动地位。这一看似简单的观念,后来却成为各国宪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义。人们认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没有那一个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权利。这种“主权在民”的观念,后来为很多思想家所阐述,也为很多政治家付诸实践。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总统林肯,就曾精练地论述过:公民社会中的政府应该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再次,资产阶级还使公民这一概念具有一种普遍平等的含义。当代各国宪政制度普遍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均开宗明义地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瑞士宪法第4条规定:“一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现代社会,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意味着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在宪法学上,公民的含义是:第一,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二,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享有选举、罢免和修宪等项权力;第三,作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受国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管辖,是统治的客体。近代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相伴生的。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拉尔夫.达仁道夫着《现代社会冲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P36)中国历史上的宗法社会则是与农业经济和专制政体相匹配的。显然,到了今天若继续维持专制政体或威权政体,是不利于国家现代化的。因为中国现代化的主题不是要坚持某个政党的统治,强化某个阶级的专政,建立某种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应当是建立现代公民社会,现代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共生关系。没有公民社会的土壤,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就无法植根;没有市场经济的滋养,公民社会也难以生长、存续,宪政民主政体也无所依托;而没有宪政民主政体,就不能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和社会公正,就不能遏止权利腐败、社会腐化,就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一、发展民营经济

在中国大陆,自1949年中共执掌政权以后不久,就开始仿效前苏联实行计划经济。这种计划经济,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企业统统收归国有,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均由各级政府管辖,企业自身没有任何自主权,连企业的基本功能——获取利润都不许考虑(否则就会被扣上“利润挂帅”、“唯生产力论”的帽子受到批判)。共产党通过国家和各级政府垄断了所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人民统统变成国家机器上的没有生命的零部件、螺丝钉。“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迫于国民经济濒于崩溃边缘的局势下,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简称“改革开放”)。自此之后的20多年来,民营经济得以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何谓“民营经济”,迄今尚无公认定义。本文取其宽泛的范畴:凡非国有国营和外商独资的经济成分均包括在“民营经济”之内(外商独资企业绝大部分也是民营经济,因本文讨论的是中国的民营经济,故将其排除)。我认为,改革开放的最大历史成就并非经济总量和经济指标增长了多少,而是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冲破国家垄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谁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谁也无法把历史的车轮倒转回去。因为经济的增量,对外贸易的增长,财政税收的增加,人民的就业和福利愈来愈依赖民营经济的发展。由此,使得愈来愈多的人们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愈来愈多的人们逐渐摆脱一无所有的贫困状态, 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逐渐生长出一个人数日益增多的中产阶级。由此,使得自由、财产保障、人权、法治、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宪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数知识份子和先知先觉者的呼吁,而日益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心声。只有在充分发育、成熟发展的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宪政民主体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体制的护卫下,才可能有生机勃勃、健全发展、井然有序的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可以说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存在,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想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首要的事情就是发展民营经济,培育公民社会。我们所倡导的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扫除民营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障碍,并且为民营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

根据上面的定义:我国的民营经济是非国有国营和外商独资的经济成分以外的所有经济成分的总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全国工商联公布的资料:我国私营企业自1989年以来,注册户数平均每年增长34.3%,从业人数递增30.1%,注册资本递增672%,总产值递增58.8%。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发展到12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3120多万户,城乡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7823.48万人。1998年,城乡个体和私营企业共安置下岗职工383.82万人。又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资料:国有企业的税金和所得税两项相加,1997年为3856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4.6 %。既使加上“教育费附加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等,1997年国有企业对全国财政收入贡献的比重也不到50%。换句话说,至少是从1997年开始,民营经济对国家财税收入的贡献就已达到50%以上。北京大学教授刘伟指出:“在1997年7万亿的国民生产总值中,63%是非国有经济创造的,37%是国有经济提供的。从1980年到1997年,我国每年近10%的经济增长中,8个百分点是非国有经济拉动的,国有经济只有2个百分点的拉动。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成就。”(2000年4月10日《北京经济报》B2版)但是,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与生存环境与其对国家和社会所作的贡献相比,却极不相称,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十分有必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大声疾呼。

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财产及其收益。因此,既符合绝大多数老百姓(包括大多数中共党员、干部)的利益,也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如果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道理很简单,国企改革推进上的最大难点是职工安置,国家财力根本无力负担,主要靠民营经济的吸纳)。所以,应该争取从思想观念、法制建设、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茅于轼教授指出:“中国的投资主体在由政府转向民间的过程中出现了断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已经力不从心,原来政府投资搞了很多国企,不少是赔钱的,现在已经赔不起,不能再搞了;去年增发的1000亿国债以及银行和地方配套的资金,都不敢再投向加工工业,而是投向了基础设施。这样,投资的主体就从原来计划经济下完全由政府包办转移到民间唱主角上来,但民间力量非常弱,而且整个金融体制尚未转变,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差,使它担当不起投资主体的功能。因此,经济增长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下降。”当务之急是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首先是要赋予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地位,这会给民间企业以很大的推动。此外,要向海外投资者显示出我们以和平与合作的姿态解决相关问题的强烈意愿,这会给海内外的投资者很大的信心。”“根据最新的统计资料,民营企业的投资还在萎缩,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少一个与国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来不应该被淘汰的企业被淘汰掉,形成恶性竞争,实际上是逆向淘汰。中国经济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出在微观基础的问题上。”(载1999年7月27日《中国经营报》第3版)据来自经济学界的消息,1999年民间投资出现负增长,2000年上半年民间投资的增长率仍然很低,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因此,怎样启动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重要性日趋显着。(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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