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了宪法权威也就损害了环境利益公共利益

——辉县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二

卫子游

标签:

【大纪元3月15日讯】也许,新乡市及辉县市政府对把关闭水泥厂的行动称作邀功请赏会有所异议,他们会说,我们甘愿损失6000余万元的税收?只因为水泥行业污染太重,关闭28家水泥厂属于迫不得已,目的不过是为了保护环境,是为了工厂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是为了消除厂群矛盾,是为了更长远的公共利益。

对这种“道理”,我们该作何回应呢?

应该明确地告诉他们,这是歪理邪说!

首先,水泥行业污染严重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不是去年或今年某月某日才能突然明白的道理,辉县小水泥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经营,历经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当地政府干什么去了?既是污染严重,为什么不从苗头就开始管起?为什么非得等到今天才突下重手?既明知水泥行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又为什么给这被关闭的28家企业一一核发营业证照?可见,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等等只是借口,服从上级一时心血来潮的专断命令才是实施关厂行动的根本动机所在。

其二,环境保护确实重要,水泥厂周边居民的健康也极其重要,不能置之脑后,那么,1万余水泥厂就业人员的饭碗及上游和相关产业2万余人的就业就不重要么?水泥厂投资者的私产就不重要么?三者同等重要!

其三,保护环境与保护私人产权同属宪法原则,当两种宪法原则发生矛盾时,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呈请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在没有宪法法院的情况下,政府比较合适的选择是寻求二者兼顾,没有强调一条原则牺牲另一条原则的道理。要知道,违反任何一条原则都是违宪。一切违宪行为都是破坏国家根本制度的罪恶行为。在辉县关厂案中,二者兼顾的办法并非没有,这就是,在关厂的同时对投资人给予补偿。这样,既保护了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又保护了投资人利益。现在,河南地方政府一分钱补偿不给就把28家证照齐全的企业扫地出门,环境是保护了,周边居民的利益表面上看实现了(之所以是表面的,是因为当这些居民某一天成为投资人时,也会遇到同样困境),投资人的利益却受到严重侵害。在此,当地政府的错误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居民和投资人两个群体博弈时,屁股坐到了居民一边,而不是居中主持公道,二是在政府拿钱补偿与由投资人承担责任之间,完全从维护政府这个利益集团的私利出发而不惜牺牲投资人的利益。由于投资方的主要诉求现在已经不是恢复生产而是补偿,因此,这两个错误,第一个只是迷雾,第二个才是关键所在,尽管新乡市和辉县市政府可以拿保护环境等理由来说事,但说穿了,在此双方冲突的核心矛盾其实与保护环境无关,冲突的关节在于,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时,公权力以蛮横无理的态度掠夺私人。

现代国家形成正常秩序的源头在于宪法,政府的合法性来自宪法,无论长远的还是眼前的公共利益以及执政小集团的利益都依靠宪法来保障,损害宪法权威,就是损害最大的公共利益,也是给执政者自掘坟墓。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新乡地方政府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的政府,就理当按这些宪法原则行事,河南省和中央政府如果不是脑袋里进水了,就应该以当地政府是否遵循宪法原则来决定是支持权力在地方的桩脚,还是支持政府正当存续的根本——宪法权威。

──《观察》首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当前民主人士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卫子游:必须界定“为人民服务”(修正稿)
卫子游:和解不能是一厢情愿
卫子游:医疗保险 又是只跳蚤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