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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稽内控疏失 金管会罚锾采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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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九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来连续处分银行业者未落实内稽内控,委员会决议依照情节及处理方式分成 3等级处分。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表示,第一级是再犯同样疏失者,处罚上限新台币1千万元,第二级是发生后进行弥补者,处罚6百万元,第三级是自首并采取改善措施,处下限2百万元。

金管会表示,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太平分行因自动柜员机密码控管未确实、行员未依规定办理自动柜员机装、补钞作业以及行舍保全轮值制度未落实等缺失,办事员王志生在今年新年假期,自行开启行舍大门,并窃取自动柜员机现金达1千6百多万元,且监视录影系统因录影带用罄,未能发挥功能,显示台湾中小企银内部控制未能确实执行。

台湾中小企银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 1规定,金管会依同法第129条第7款,处以两百万元罚锾,并依同法第61条之1第1项第 3款规定,命令台湾中小企银解除舞弊行员职务。

金管会并要求台湾中小企银应就相关罚锾及民事损失,积极对应负责人求偿,并将改善措施及检调侦查结果续报。

银行法129条规定,罚锾上限为1千万元,下限为2百万元;林忠正表示,由于台湾中小企银是自行发现,并针对各分行检查进行补救,及修正标准作业程序(SOP),因此,金管会仅予以最下限罚锾。

林忠正补充,全案已送司法调查,王志生已逃往澳门,且目前未查出有其他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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