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法律信箱

移民法245(i)条款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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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讯】目前,很多移民都在翘首以待新的大赦,但是实际上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无须等待新的大赦的,依据现有的245(i)条款的保护,他们就已经可以合法调整身份了。

众所周知,移民法中的245(i)条款对于非法移民而言是一个类似于大赦,它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非法移民留在美国合法转换身份,免于承担离境申请移民的风险。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非法居留一年以上,离境之后十年之内不得返美,所以大多数非法移民宁愿以尴尬的身份留在美国,也不愿冒离境之后十年之内不得返美的风险。

有了245(i)条款的保护,他们就可以免除这种风险,合法的留在美国调整身份。但是在我多年的移民律师实践中却发现,相当多的非法移民对于自己已经可以受到该条款的保护的事实并不知情,而苦苦寄希望于政府将来的大赦。那么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当事人其实都是可以受到245(i)保护的。

  案例一
  李女士,96年非法入境来美,于1998年与持有绿卡的丈夫结婚,并提交了移民签证申请。2002年因感情不和与其先生离婚,后有雇主愿意为其申请劳工证。

  案例二
  王先生,1992年非法来美,1999年被某中餐馆有意向雇佣为厨师,并提交了移民签证申请,未获批准。2004年与持有绿卡的太太结婚,想再次提交移民签证申请。

  案例三
  张小姐,现年21岁,98年与其父亲非法入境美国,2000年其父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同时递交了I-130申请。2003年,张小姐找到了工作,并且雇主愿意为其申请劳工纸,那?
  ’5c她可否受到245(i)的保护呢?

依据245(i)条款及其备忘录的规定,以上三类情况都是可以留在美国合法转换身份的。

首先第一个案例中,李女士一旦重新提交移民签证申请,是可以受到 245(i)条款的保护的,因为李女士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过移民申请,虽然后来其与前夫离异,但是依据245(i)备忘录的规定,只要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在2001年之前就已经存在,即使后来关系发生变化,她仍然有资格得到245(i)的保护,独立的申请调整身份。在上期的法律信箱中我已作过详细的说明。

第二个案例,王先生虽然是非法入境来美,但是他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基于雇佣关系提交过移民签证申请,并且2000年12月21日其人在美国,因此他后来与太太结婚想再次申请绿卡,是可以受到245(i)的保护的,因为245(i)条款对基于婚姻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移民签证申请同样适用。

第三个案例中,张小姐亦是可以受到245(i)的保护的。因为根据245(i)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就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而言,如果配偶或子女关系在 2001年4月30日以前成立,即使配偶和子女与主申请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其配偶和子女仍然受到245(i)条款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一条,张小姐在申请提交I-140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其父亲曾于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过绿卡申请,那么作为女儿的张小姐就自动受到245(i)的保护,可以留在美国合法调整身份了。

综上所述,其实245(i)条款所保护的非法移民的范围是相当广的,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只要现在有适当的申请绿卡理由,那么他们立刻就可以受到245(i)的保护,留在美国合法调整身份,而无须等待新的大赦。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 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有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温勇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3166 Chestnut Drive Connector, Suite 168, Atlanta, GA 30340. 联络电话770-481-0609. 传真:770-481-0597. E-mail: info@attorneyliu.com Web address: www.attorneyliu.co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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