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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决定违章建筑拆除费由屋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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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郝雪卿台中市十七日电)台中市政府今天在市务会议中讨论通过订定“台中市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收费自治条例”(草案),草案中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费用应由建筑物所有人负担,这项草案即将送请市议会审议,市长胡志强将事先与议会沟通,争取支持。

主办单位都市发展局长黄崇典指出,执行违建拆除耗费政府庞大之人力及经费,建筑法第九十六条之一明确指出:“依本法规定强制执行拆除之建筑物均不补偿,其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负担”,上一规定实施后,对违章建筑之遏制已发生显着效用,以台北市而言,部分违章建筑物所有人于接到强制拆除通知后,很多屋主立即自行拆除,节省政府人力及经费负担,且有助于都市的健全发展。

市府今天通过的草案内容共有七项条文,主要内容为包括:所称违章建筑系指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规定,经查报认定应强制拆除者。强制拆除费用按违章建筑构造类及拆除面积计算,其单价依附表规定,但以发包方式委外拆除者,按实际发包金额收取,由市府以书面通知建筑物所有人限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台中市有关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费用之由所有人负担一案,经多次送请议会审议均未获通过,无法据以执行,这次再次送请议会审议,胡志强指示应先行沟通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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