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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邮购方便却不利 消费者莫忽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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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六日电)“无店铺行销”于近年吹起旋风,消费者不出门就可购物,相当便利,不过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调查发现,属于无店铺行销的邮购虽然方便却不见得有利,消费者别忽视自身权益。

消基会搜集十二家邮购型录,检视型录上记载的约定事项,发现有下列六大不利。

第一不利是限制退换货种类、条件。五家业者在型录上载明对消费者较不利的退换货限制,包括“东森购物”、“幼敏邮购”记载需特殊安装的商品,安装完成后无法退换货;“统一购物便Unimall”特别标示的商品经拆封、特别量身订制的商品均不可退货;“DHC”已拆封商品不接受退换货;“MIZDA”电脑软体、上网优惠、化妆品、食品、耗材等,一经拆封或使用,不接受退货。

消基会说,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消基会认为,无论消费者购买何种商品,都应享有法律保障的权益,且消费者未将商品拆封或安装完全,如何检视是否有瑕疵?如果业者不愿意承担某些商品的退货风险,则应避免放入型录,而非限制消费者退换。

第二不利是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负担运费。消基会指出,根据消保法精神,邮购或访问买卖,消费者退回商品解除契约时,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

这次调查发现,有六家业者要求消费者负担退货运费,包括“ICBC Hot NEWS(中国国际商银)”、“台新银行”及“联邦商业银行”寄给持卡人的型录,“统一购物便Unimall”、“MIZDA”及“幼敏邮购”。消基会主张,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由业者负担。

其他不利情形包括提前清偿有限制、商品图片仅供参考、个人资料恐遭滥用、除外条款损害权益。

在个人资料恐遭滥用部分,消基会指出,有些业者会要求消费者在订购单上填写身份证统一编号,消费者无法得知是否可能发生个人资料外流,甚至盗卖情形。

这次调查发现,“统一购物便Unimall”及“幼敏邮购”在型录上,自行附载可使用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做为促销活动用。消基会说,依据“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邮购商原非适用个资法的非公务机关,因此建议修法将民间公司、团体或个人纳入个资法的适用范围。

消基会提醒,消费者有权拒绝业者将个人资料移为信用卡发卡银行以外的其他用途,且不会影响邮购交易,所以在传真订购单时,可加附“本人不同意贵公司将个人资料移为信用卡发卡银行以外之他用或进行传递”的书面声明,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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