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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他坟造新坟 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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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在旧有公墓里掘坟要特别注意!

1名43岁的何姓男子雇人在嘉义县公墓为先母造坟时,挖除他人旧坟,以先母坟墓取代,并把他人骨灰另埋他地,遭人控告破坏坟墓,一审判决无罪,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审查明犯行,改判何某6个月徒刑。

判决指出,何某于88年11月间委请1名刘姓男子(已判刑确定 )在嘉义县民雄乡第14公墓,为其先母营造坟墓。

何某与刘某到该公墓与地理师勘选墓地时,明知他们选定的墓地位置,已有他人多年的旧坟墓,刘某仍雇用不知情的工人整地,并把原埋葬在该地的刘家两座旧有祖坟加以破坏、挖掘。

工人把刘家两祖坟的墓碑及装有骨灰的金斗瓮挖起后,在附近另觅空地,营造两座简易小坟、重新埋葬,89年8月间,刘家后代前往查看、始知祖坟遭人破坏、易位的情事。

虽然何某向法官否认有破坏、挖除他人坟墓的犯意,辩称整地造墓时,他没到场,墓地是地理师挑的,他前往查看墓地时,没看到该地有旧坟墓。一审判处何某无罪。

不过,高分院合议庭根据刘家人提出的相关事证,认定在此墓地外观上可以看出确有两座隆起的旧坟存在,且在刘某告知何某挖到他人墓碑与金斗瓮时,何某授意在他处另辟小坟、重新埋葬,显见何某有挖掘他人坟墓的不法犯意。

高分院合议庭据此撤销一审无罪判决,改依刑法“发掘坟墓罪”的最轻本刑,判处何某6个月徒刑,该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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