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鉴康:亟待颠覆的颠覆罪

——5月15日绝食日志

张鉴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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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讯】今日中国对中国公民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刑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要评选中共恶法中最邪恶的条款,当非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莫属。该条款伴随中国“97刑法”施行近十年以来,不知戕害了多少仁人志士,实在难以详考。

山东青年任自元,贵州网络作家李元龙蒙受“105条款”之害是新近才发生的事。5月16日江苏镇江中级中共法院(笔者将“人民”替换成“中共”乃有意为之,不忍人民受中共之牵累玷辱也。)又将对民主志士杨天水展示这一邪恶条款的邪恶。

笔者尚未阅读中共镇江地方检察官的起诉书,为避无的放矢,就所谓具体案情,我不能信口雌黄。从辩护技巧上讲,如果此类案件的辩护人一头扎进“105条款”的怪圈中,汲汲于所谓犯罪构成要件的细腻辨析,我恐中共背后窃笑也。真正值得敲击的重点是“105条款”的反现代文明,反法律理性、反人性的要穴。

为了使人能窥见“105条款”的全貌,还是将其悬示如下: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叫“颠覆”?笔者信手翻开《现代汉语词典》78年版第236页“颠覆”条:“帝国主义和反动分子采取阴谋手段从内部推翻合法的政府。”

所谓“推翻”,再查第1155页,该词系指“用武力打垮旧的政权。”78年版词典虽有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但还是强调了“颠覆”一词的不公开性和暴力性的要素,然而,中共为了陷人入罪,在立法时故意颠覆了“颠覆”一词语文学上的本义,将主张和平演变,以非暴力形式推动社会转型的公民的公开行为,都一概强加上“颠覆”的恶名。曾参与刑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朗胜明确说:“应当注意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在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本条规定的主要是指以和平演变以及其它非武装暴乱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社会政治向民主方向和平演变本是世界潮流,而中共顽逆逆潮流而动,这不就是反现代文明吗?还侈谈什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呢?

什么是“国家政权”?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些政治上的集合概念从来都没有立法解释,也没有司法解释。再说,即使是垄断了所有政治语汇解释权的中共恐怕也说不清,道不明。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先生曾不无自嘲地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也说不清,谁能说得清?”斯大林、毛泽东、四人帮、邓小平、江泽民、阿猫阿狗各有各的“社会主义”。而中共正是刻意地把这种随意可以无限扩大解释的模糊不清的政治概念,硬塞入刑法典中,对那些持不同政见、秉持公开非暴力政治理念,推进政治转型的的中国公民随时准备张网以待。“105条款”之反法律理性,由此可见一斑。

什么是“煽动”,什么叫“其它方式”?“105条”第二款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以文字言论讨生活的中国知识界来说更具有实在的威胁。而“煽动”和“其它方式”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是被蓄意地扩大解释了。尤其是那个“其它方式”,神秘得就像孙悟空西天取经途中遭遇的那只法力无边的大口袋,要装什么就能装下什么。中国人对现存政治不满的几乎所有的言行,都可以被视为“以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是乎,我们看到,赵常青向中共上书时慨切陈词,便获“煽动颠覆”之罪;我张某人将这篇尺斗小文公诸于世,也就有了“煽动颠覆”之嫌,而高智晟勇揭法轮功被迫害真相之行为,在中共看来就更是罪不容诛了。“105条款”蓄意取消言论自由原则之反人性的真面目不是明摆着吗?

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凡不幸栽在“105”圈套之中的中国公民也得不到法律上程序正义的对待。西安市中级法院审判所谓“煽动颠覆”的赵常青一案时,借口该案涉及国家秘密而拒不公开审理(笔者在法院门外要求旁听,主审法官神秘一笑,告诉我“此案涉及侦破秘密,而侦破秘密就是国家秘密。”简直是胡扯);现在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起诉杨天水又是故伎重演。中共的目的只有一个:阻止赵常青、杨天水们面对广大旁听者当庭发表带有煽动颠覆内容的演说,同时苦心孤诣地掩盖其非法审判的全过程。

“105条款”是中国政治流氓和法律流氓通力合作、精心打造的邪恶的经典。政治流氓在立法环节即已蓄意的陷人入罪;法律流氓在实施环节则是深文周纳,广肆罗织。此两种流氓依凭着“105条款”邪恶的杀伐手段,为了保守流氓集团整体的既得利益,不惜断送国脉民命,肆意戕害中华民族的自由主义精英求真向善的民族精神,从而制造了中国大地上无数的人道灾难。

“105条款”被颠覆之日就是自由民主莅临华夏之时。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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