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强 兰芳: 杨天水案的庭前幕后

李建强 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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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 2006年5月16日12时,经过三个小时的开庭,法官宣判:杨同彦(即杨天水)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

 这个结果,我们在开庭以前就已经知道了,甚至在刚刚看到本案的卷宗的时候,就预测到了。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当我们亲耳听到这个结果的时候,心里仍然充满了苦涩和悲伤。我们看着被告席上这个平静的义人,看着他伸出的带着镣铐的渴望的手,就像看到残酷的历史本身。在明天的朝阳升起之前,他将作为推动历史进步的代价再次沉入黑暗的牢底。

只剩下尊严

 我们曾三次会见过杨天水,在镇江丹徒那座小小的看守所里。

 从网上了解到,杨先生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的毕业生,

 90年代初曾经因为政治异议被判过10年,出狱之后,已是妻离子散,父母双亡。2002年重获自由之后,一如既往地为中国的自由民主事业奔走,多次被盯梢、骚扰、囚禁,直到

 2005年12月24日,圣诞节前夜,他再次遭到拘捕。

 我们是初次见面,但彼此相知,杨先生一见面,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他对自己再次入狱并不意外,对坐牢,他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我这次写了《十一是中华民主的灾难日》,触怒了他们。抓我坐牢,是符合他们的行为逻辑的。坐牢,是我们这代异议人士的宿命,如果没有人坐牢,怎么会有历史的进步呢?”

 杨先生很平和的分析案情,对李建强律师说的他是因为有人出卖而被捕,并不以为然。他微笑着说,自己也包括很多异议人士都是当局的网中之鱼,什么时候收网,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和需要。

 第二次会见,兰芳律师也参加了。杨先生提出增加一个律师做辩护,兰芳就此成了杨先生的第二辩护人。我们告诉杨先生,案子将不公开审理,结果可能不会太好。杨问:难道会判我15年吗?我们说,那不会,但是12、13年还是可能的。我们律师的想法是尽量争取在10年以内,争取七、八年。我们详细讨论了辩护策略,还给他看了一些控方证据的复印件。天水只是微笑,看上去对我们雄心勃勃的计划并不抱多大希望。

 5月15日开庭前一天,我们再次会见他,天水这次很严肃,他看了我们的辩护词,认为很有力,完全同意这个辩护思路。接着他谈了三点:

1、希望辩护词中加上国际法的内容,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约翰内斯堡原则。

2、估计可能判12至14年,不管判多少年,都不上诉了,自己身体不好,守所的条件太艰苦,受不了漫长的上诉期,而且对二审也不抱希望。

3、将拒绝回答法庭的任何提问,认为这次审判是非法的,是对自己的侮辱。

 他最后说,两位律师,我现在除了尊严,还有什么?我不能接受这种侮辱,我要在法庭上捍卫自己最后的尊严!

 这最后的话,让我们为之动容!

机密案件

 2005年12月24日杨天水被拘捕,25日李建强受独立中文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委托,与杨天水的姐姐杨桂香女士取得联系,杨女士给签发了委托书。2006年1月14日赶赴南京公安局,得知此案由镇江公安局承办。15日赶赴镇江交涉,镇江警方告知此案涉及国家机密,不同意律师介入。1月16日独立中文笔会发表抗议函,谴责镇江警方违背法律程序关押杨天水。2月23日,镇江公安局书面通知杨桂香女士杨天水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在此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和独立中文笔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杨案,4月15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律师介入并会见杨天水。4月17日李建强律师第一次会见了杨天水,4月30日看到了涉及杨案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拿到了起诉书。

 在卷宗里,有这样一份文件,抄录如下: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密级鉴定的函》

镇江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确认杨同彦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密级的请示》(镇公局[2006]第 6号)收悉。鉴于杨同彦自2005年以来与境外“中国民主党”组织及人员频繁联系,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筹备组”,策划将来参加竞选,改变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治局面,其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公安机关现已对其立案侦查。依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法[1995]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之规定,此案件已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特此鉴定。

江苏省公安厅保密委员会(章)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抄送:厅国保局

  看了这份文件,李律师委实吓了一大跳。原来镇江警方1月份不让律师会见并非虚张声势。案情涉及机密,那么机密何在呢?看起诉书,里面提到的“犯罪”事实,无非是四项:一、撰写反动文章;二、参加赵紫阳治丧委员会和天鹅绒行动;三、组织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委会;四、接受两笔海外资金。这些内容委实与机密无涉啊。那么是不是卷宗材料或者此案的涉案人员涉密呢?我们百思不解,问有关办案人员,人家也笑而不答。检察院的21本卷宗,只移送了一本复印件,我们也只看到这一本。根据刑诉法,检察院当然可以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如此说来,另外20本都是次要证据或者机密证据了?

 看完了这些材料,我们向法院发了一个书面的意见书,内容大略是:

 杨天水批评政府的言论只是他的价值判断,是一种停留在意识层面的思想认识,其中显而易见,并不包含推翻现政权的行动含义和功能。从常识看,发表文章的内容只能用来证明作者的思想观点,而不能作为从事颠覆活动的证据,批判性言论上远不是颠覆行为。起诉书将被告人发表的抨击性文章作为他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在逻辑上不足以成立,而且有悖法理。

 杨天水担任“赵紫阳治丧委员会” 荣誉委员,只是表达对赵紫阳先生的哀思,至多有思想认同,不具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和实际功能。

 关于杨天水参加“天鹅绒行动”实在是一桩冤案,天鹅绒行动其实是某些海外民运人士为了造势而嫁接赵紫阳治丧委员会的人气搞的一场网络政治游戏。这个行动一开始就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如今已经无疾而终,没有发生与颠覆国家政权相关联的任何实际效应。

 关于杨天水成立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我们认为这只停留在组织准备阶段,而且他是想在国家法律允许正式成立政党以后再具体实施,这个作法并不违背宪法和现行法律,更不能构成犯罪。

 关于杨天水接受的海外两笔资金,都是人道主义救助,没有附加政治内容。没有理由视为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一个不认同四项基本原则、不认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权架构的

 “持不同政见者”,而不是“图谋颠覆者”。被告人的行为仅仅停留在表达自己的不同政见、对现政权进行评判这个层面,他思想上希望我国的政权性质发生变化,但没有采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去促进、完成这种变化,即没有进入具体“组织、策划、实施”

 颠覆现政权活动这个阶段,这就仍然不能进入刑法管辖的范围。被告人不能对“天鹅绒行动”负责,其组党活动也仅仅停留在思想、理论准备阶段,这些活动符合结社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不能说成是“罪行”,更不能认定为“罪行重大”。要求法院判决杨天水无罪。

 这是开庭前我们律师对杨案做的最后一次努力。看了我们的意见书,检察官、法官分别和我们交换意见。检察官说,我们不同意你把杨的各个行为分开来看,它们是一个整体。他的目的就是要推翻我们的政权,他的行为都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检察官最后还强调,他都要我们交出政权了(指杨天水列名各个省市政权和平交接委员会),还不是颠覆?

秘密庭审

 我们原来接到的书面通知是,5月16日9:30分在镇江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开庭前一天法官要求我们8点到法院。

  5月16日7点40分我们到了法院,法官却用车接我们赶往10公里外的丹徒法院,原来他们临时改变了地点。在车上,法官说有些人在网上绝食。

 我们跟着法官进了大审判庭,居然不用过安检。

 审判庭已经有了很多旁听者,仔细查了一遍,大约60多位。兰芳律师很诧异:不是说不公开开庭吗?怎么这么多人旁听?李律师说,他们估计都是秘密警察,江苏省的所有管事的秘密警察大概都来了。

 公诉席上有三位检察官,主诉官是一位女副检察长。我们从屏幕上看到,审判长也是位副院长。

 9:00整,三位法官进入审判席,审判长敲响法锤:带被告人。

 杨天水先生由两位法警陪押,走进法庭,走向被告席。他仪态悠闲,边走边向我们点头致意。

 审判长先作说明:今天是不公开审理,旁听的都是参与此案的侦查机关的人员和公诉机关的人员,法庭纪律就不再宣布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意见?我们都摇头表示没有。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杨天水回答:我叫杨同彦,笔名杨天水,1962年2月21日出生,我是独立中文笔会的会员。 1991年南京市中院以反革命罪判了我十年徒刑。在你们看来这次是一场严肃的审判,在我看了就是对我的侮辱。该说的我都说了,从现在开始我拒绝回答你们的任何问题,我只回答律师的问题。

 审判长:你是何时收到起诉书的?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杨无语。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你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杨无语。

 审判长(无奈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见附件)。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是否能够向法庭真实回答对你的询问?

 杨无语,偏头不看公诉人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属实?

 杨无语。

 公诉人(无奈的)审判长,鉴于被告人拒不回答问题,询问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

 辩护人李律师:有。杨先生,我们是您的辩护人,我们的职责是向法庭提出你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和证据,请您认真考虑回答我们的问题。

 杨:可以。

 李:您写的《十一是中华民族的灾难日》等文章,想要表达什么样的主旨?

 杨:我的文章只表达我的见解,中共建政之后,并没有兑现它实行民主的承诺,没有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我的文章对此提出批评,并表达自己追求民主自由的理想。

 李:有无推翻现行国家政权的目的?

 杨:没有。言论只表达思想。

 李:文章中您对中共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出于什么思想基础?

 杨:我是搞历史的,对历史和政治有自己的独立见解,我对中共进行否定评价符合历史事实。国际公约规定我有表达思想的自由和权利。

 李:你通过你的文章要表达什么样的社会理想?

 杨:孔夫子早就提出了大同社会的理想,我的社会理想是人道的、公平的、民主的社会,不存在政治迫害,一党专政。

 李:起诉书指控你意图颠覆国家政权,你是否认可?

 杨:那是笑话。李先生,你是搞法学的,那都是什么逻辑?

 李:你是否参加了天鹅绒行动?

 杨:没有。我只写了一篇支持文章。

 李: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活动?

 杨:网络政治游戏。

 李:您是否与中国民主党有组织联系?

 杨:没有。

 李律师还问了一些其他的问题,然后检察官开始举证。整个质证过程杨天水不屑理睬,一言不发。李律师跟公诉人激烈交锋。

 公诉人称杨同彦写了大量反动文章,李律师反对:什么叫反动文章?标准是什么?反动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语言。要求法庭拒绝接受(后来的判决书中没有出现反动文章的字样)。

 公诉人提出公安部关于“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的证明,李律师强烈质疑:

1、这是一份程序不合法的文件,既然是“敌对组织”就应该会同民政部门取缔,中国民主党1998年开始就在各省申请注册,但是公安部从来没有取缔过。

    2、将这份文件秘密下发到各级法院,作为对参加民主党的公民定罪的证据,其一,这剥夺了公民的结社知情权,其二、有故意陷人于罪的嫌疑。

 公诉人举公安部文件称盛雪等人是“敌对分子”,李律师反驳:盛雪是加拿大籍华人,是我们独立中文笔会的会员,她从来没有被政府追究过刑事责任,一个外国人,如何就成了“敌对分子”?认定的程序和依据何在?

 李律师几乎对所有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都予以否定。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李律师提出的两份证据,盛雪的证词和民主党章程,公诉人也以搜集程序不合法为由予以否定。李律师说,盛雪愿意来出庭,但是上次人家父亲病危,她人都到了北京机场,国安的人还是把她赶了回去,你们能让她来出庭吗?

 上午11时,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大意是,杨的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要件,杨利用电脑网络发表文章,参加天鹅绒行动、组党,勾结海外敌对势力,破坏性强,影响极大,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罪行重大,为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应予严惩。建议法庭在11年-13年幅度内量刑。

 杨天水进行了简短的自辩:

 我的基本观点是中国应该过渡到民主宪政上来,我们中国人民受到三种主义的危害,第三种就是马克思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我们至今不能摆脱它。

 然后由兰芳律师发表第一轮辩护词,核心观点是:一、起诉书指控杨同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二、杨同彦的行为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请求法庭判决杨同彦无罪。

 兰芳律师强调:

 杨同彦(即杨天水)是政治异议者不是政权颠覆者,杨同彦的行为仅仅停留在表达自己的不同政见、对现政权进行评判这个层面,他思想上希望我国的政权性质发生变化,但没有积极采取具体的行为去促进、完成这种变化,即没有进入具体“组织、策划、实施”颠覆现政权活动这个阶段,这就仍然不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杨同彦不能对天鹅绒行动负责,其组党活动也仅仅停留在思想、理论准备阶段,这些活动符合结社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不能说成是“罪行”,更不能认定为“罪行重大”。

 兰芳律师最后说:

 杨同彦在他的许多文章中表达了希望中国走向宪政民主社会的政治理想,这种理想简而言之无非是希望未来中国实现:1、民主法治;2、权力制衡;3、人权保障。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国家。这些目标与我们党和政府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并无多大矛盾。民主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权力制衡是防止腐败的苦口良药,保障人权是党和政府一再承诺和追求的长期目标。杨同彦提出的政治主张,具有其历史的前瞻性和思想价值,应该成为我们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和参考资源。

  “风物长宜放眼量”,“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个潮流,就是民主的潮流。我们知道,历史的进程虽然有反复和曲折,但是民主政治作为历史潮流却是滚滚向前,不可阻挡。杨同彦先生作为一个有社会担当和政治理想的知识分子,就像早叫的公鸡,虽然惊扰了黑暗中酣睡者的好梦,但却最终唤来黎明。对这样一只公鸡,杀掉它,我们将愧对明天的朝阳。

 请合议庭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秉承司法良知,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兰芳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40多分钟里,法庭和公诉人认真倾听,旁听席上的60多名秘密警察庄严肃穆,鸦雀无声。

 第二轮辩论,公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点,李建强律师又从国际法的角度做了补充发言,李律师认为:根据约翰内斯堡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定为对国家安全产生即时的暴力的威胁,杨天水的言论和行为根本不符合这个标准。对杨天水判刑,违背了宪法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损害国家司法形象。

 12时左右,法庭辩论结束,杨天水最后陈述。

 他说:我们这是个带着镣铐的国家,所以我今天也带着镣铐站到了法庭上。我在看守所里看到你们正在学习八荣八耻,那些内容荒唐可笑。我觉得,应该以实现民主宪政为荣,实行独裁专政为耻。

 审判长不耐烦地打断了杨的话,宣布:休庭,20分钟后宣判。

最后的花絮

 等待宣判的时候,首席公诉人慢慢踱到辩护席,对兰芳律师说,你刚才读的最后一段不错,能不能给我再读一遍?兰芳读到“杨同彦先生作为一个有社会担当和政治理想的知识分子,就像早叫的公鸡,虽然惊扰了黑暗中酣睡者的好梦,但却最终唤来黎明。对这样一只公鸡,杀掉它,我们将愧对明天的朝阳”时,这位女公诉人微笑着点头,“好,愧对明天的朝阳,这句好!”

 宣判结束,我们走出法庭,看到四几十辆闪闪发亮的骄车停满了法院的院子,没有要走的迹象。他们或许要在这里开庆功宴了。我们要出去搭车回镇江,审判长也是镇江法院的副院长过来安排司机送我们回去。或许他们觉得,临时改变了审判地点,送送我们也是应该的。

 我们吃过饭,上了去北京的火车,李建强律师的手机开始响个不停,路透社、美联社、法新社、美国之音、自由亚洲、德国之声、香港、新加坡、欧洲的各大媒体纷纷打来电话采访,一个接一个采访了4个多小时,直到手机完全没有电了。

 杨天水被判12年重刑的消息在第一时间被全世界广泛报道。

 第一次参与异议人士案件辩护的兰芳律师在她的博克里写道:

 我的当事人杨天水先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的高材生,曾因政治异议坐了 10年牢,这次又因为政治异议还要再坐12年。他是个多么温和、多么有才华、有社会理想的人啊,人生有几个22年 ?我们的国家为什么要毁灭这些优秀的人才呢?

 她的感慨立即被删除。

 李律师在他的日记里只写了6个字:

 国有病,天知否?

2006年5月 26日秘密庭审 ──原载《民主中国》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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