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贪官外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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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0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采访报导)针对中国腐败官员境外潜逃日趋严重,中共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表示,中国要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谈判和签署工作,堵住腐败官员的外逃后路。

中国应如何解决贪官的外逃问题?记者高山邀请在纽约的律师叶宁和在山东的律师李建强讨论。

记者:叶宁,中国和西班牙准备签订引渡条约,将以此为范本作为以后和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参考,这个条约中会明确写入承诺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您觉得这个是不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款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新的突破。

叶宁:其实因为欧洲国家已经普遍废除死刑,所以死刑犯不引渡的话,这个可能能够成为克服中共在追求双边引渡条约的法律障碍,所以他愿意在这方面做出让步。

问题中共和许多其他缔约国家或者和他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一样,因为这些国家都是国际反酷刑公约的缔约国,显然存在是经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高级专员调查中共普遍存在酷刑的情况,目前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和中共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时机是不是成熟,这是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

记者:李建强律师,在国外的死刑犯用得是非常谨慎的,很多国家几乎没有死刑,中国的经济犯也可以判处死刑,你觉得在中国的刑法对死刑用得是不是过宽呢?

李建强:在中国死刑犯的立法制定是有一定的矛盾,因为当初立法的时候,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也不是很健全,贪污腐败当时很猖獗,所以就规定了很多很多的死刑,很多的案件都可以处以死刑。

这个也是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一种状态,还有老百姓的期望,但是这两年死刑的运用,尤其是在经济犯方面比较少,原因有两种。一种就是死刑的威摄力也达不到,第二种是中国越来越富有越来越有压力。

记者:那么贪官的外逃你觉得是不是很多工作除了引渡之外,应该从中国国内去做,从这个基本机制,就是怎么样铲除贪官的产生,或者堵他们外头的漏洞这方面去做呢?

叶宁:实际上问题就是出在这里,因为中国贪官产生的真正根源,就是中国大陆现在的权力结构,而中国大陆就是存在一个特殊高高在上,完全脱离人民群众的每个官僚阶层。

这个官僚阶层在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种国体和政体的条件下,手中掌握的包括对财富、对信息的至高无上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是排除其他的普通民众参与或者分享的一种特权。

那么一方面,中共的官员所掌握至高无上的特权,这种特权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包括信息资源和物质财富资源的垄断性分配和垄断性占有上面。

另外一方面,官员的实际官方给出的收入和他的权力是不成比例的。还有一方面就是基本上还是出于中低收入水平,如果单从各级官员的工资表来看。

另外一方面,他同时通过手里掌握的政治权力,他又掌握对全国甚至包括人体内脏器官这些资源都有至高无上的垄断排他占有权和垄断的分配权力。

在这种制度下面,贪污和腐败就是一种必然的产物。所以如果要铲除贪污和腐败的土壤,首先必须从国家内部的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这些最基本东西的根本改革着手。

记者:刚才叶宁律师说:堵住贪官外逃是一个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是要铲除在中国产生贪官的土壤,您觉得官商勾结是不是产生贪官问题的一个关键呢?

李建强:关键不是这个问题,关键是监督的问题,是监督机制的缺乏,几乎所有的贪官是不受监督的。几乎是处级以上的官员都是贪污犯,这个是非常明确的,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这种,所有的人都是贪污犯,就是处级以上的官员没有一个构成刑法规定的那个贪污,那种应该构成刑事处罚那种条件,被抓起来都是非常小的一部分,都是来自各种力量最终的牺牲品,它实际上根本不是一个法律打击的严,还是松了些。而是制度监督的问题。

叶宁:现在的惩治贪官污吏根本已经成为一种歧视性的选择性的,服务于某一派政治派别小圈子里的政治打击手段,惩治贪官污吏的这种作法已经政府化。所以他不是一种普遍法治环境下的惩治贪官污吏的情况,他就会反映出严重地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个案身上,就会体现严重的司法不公现象。

因为被判死刑的张三会说李四的贪污比我大得多,但是因为他也投对组织,他就什么事情都没有,而且还不断地往上升官发财,那么为什么要把我抓起来判死刑呢?这已经越来越沦落为政客之间争权夺利的公职情况下,用死刑来对付贪污腐败就不仅起不到应该起到的证实作用,而且他只会使民族整体的道德文化水平进一步堕落下降。

所以这种情况都说明依靠这样的手段,或者求助于国际警察的帮忙及其他国家警察的力量帮忙,来解决中共贪污腐败的问题,实在是一种非常脱离中国实际的想法。

(据自由亚洲录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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