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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债权移转他人 出租人仍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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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房子出租给他人所获得的租金需申报综合所得税,不过,如果将租金债权给予第三人,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原出租人还是视为纳税义务人。

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执行业务者或机关团体向个人承租房屋时,若出租人将租金债权移转给第三人,并通知承租人将租金给付给第三人,出租人还是这项租赁所得的所得人,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所得税,并由出租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说,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税法所规定的课征对象,也就是说,不能因此否定财产出租人为租金所得人。

国税局指出,租金债权的让与,若属无偿或以显着不相当代价让与第三人,恐怕还涉有赠与情事,会被另外课征赠与税。

因此,承租人订立租赁契约时,应查明出租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以避免申报扣缴凭单错误,造成征纳双方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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