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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生署:美、日有机制 不存在器官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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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记者杨加/台北报导】行政院卫生署16日公布,医事人员涉及境外器官移植中介行为,将以违反医学伦理或业务上不正当的行为做出处分。卫生署医药处处长薛瑞元17日表示,目前有委托一些调查显示,大概有(医师)可能会介入这个部分,之前没有规范医事人员能否从事,这次公告是把这个界线画出来。

卫生署公布这项公告,有医师反应卫生署矫枉过正。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副院长郑隆宾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质疑,台湾目前器官捐赠风气不高,以致器官短缺,如果有人问医师要去美国手术,医师跟病患讲,难道也算中介吗?

“若只是提供资讯介绍,就不算所谓的中介”,薛瑞元表示,目前美国或日本并没有器官移植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因为这些国家的器官移植分配有个机制在,所以中介也没有用”。

卫生署公告的第二条规范提到,“不论有无收取费用,介绍病人至当地法令未禁止器官买卖或中介、器官来源资讯并未公开透明、国际舆论明确公开抨击有违反人权或违悖医学伦理情事之国家或地区接受器官移植者。”违反的将移送惩戒。

薛瑞元进一步说明,美、日等国家不符合这一点,他们法规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器官买卖。中国大陆目前在此议题上非常有争议,因此在伦理规范上,不建议赴大陆进行移植手术。

由加拿大前外交部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与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所发布的独立调查报告,确定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属实一事,对此,薛瑞元表示,“没有看法”。但是,期待中国大陆的器官移植来源会更透明,法规更明确。

台大医院外科部医师蔡孟昆透过媒体表示,该院一向反对国人赴大陆接受器官移植,原因是大陆的器官来源不是透过买卖,就是捐赠之尸体来源有问题,否则若是患者公平等待,怎么会有人愿意让外国人分享器捐来源。对于卫生署这项规范,蔡孟昆认为,台大毫不受影响。

卫生署公告若违反将送惩戒的规范还包括,不论有无收取费用,介绍病人给器官移植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直接联络境外器官移植机构,并中介病人至该境外机构接受器官移植者;亲自带病人赴境外进行器官移植并收取酬劳者。

医师:中国应符合医学伦理 才能做好器官移植

在嘉义任职的泌尿科医师黄士维18日强调,医师有转介病人到合乎医学伦理的地方接受治疗的义务,如果中国愿意开放流程,包括提供供体同意书、供体来源说明,接受医学伦理界、国际组织的监督,若中共符合这样的条件,那到中国移植没问题。

黄士维指出,但是,在中国即便移植死刑犯器官本身就不符合医学伦理,现在更有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事情。医生的道德本来就是要比一般人高,今天介绍病人到不合乎医学伦理的地方,又收取中介费用,是污辱医生这个职业。

卫生署在公布的新闻稿提到,医师诊治病人,应本于善益,不伤害正义之医学伦理,衡量评估病人治疗前所受利益,并且在不侵害其他人之权益、不违背善良之风俗等基本原则下,提供病人适合的诊疗计划或治疗建议。

有关器官移植方面,病人如欲前往境外寻求移植治疗,医师除应本于医疗专业技术评估病人的身体状况外,也应该本着医学伦理精神,将病人打算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医疗环境、器官来源等项资讯,忠实而充分地告诉病人及其家属,才能符合尊重人权的普世价值。

黄士维表示,医生有权利要求供体来源,确保是合乎医学伦理的,在中国医生装傻,故意不去了解。在台湾,因为卫生署有一套合乎医学伦理的机制,所以对于供体来源是可以被相信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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