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中国城市房屋中的以强凌弱现象

吕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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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讯】钟正相,一个连杭州市原市长都寄予同情的年逾古稀的老人,现在却被开发商逼得无家可归。听了他的遭遇,我也为之黯然泪下。

钟正相在申诉状中自称是“因被毁房屋致贫的特困户”,这个提法比较新鲜,令人耳目一新。在钟正相的一生中,先后有两次房屋被毁。

钟正相原是浙江绍兴齐贤彩色印刷厂驻杭州分厂的职工,因婚后无房,1974 年8月14日由杭州市上城区清波房管站根椐当时政策允许其“公建民助”(由私人出资建造,产权归公家,居住权归私人)建造44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房。入居不到一个月,因清波房管站派系斗争,占上风的一派拆除了钟所建的房屋,并且拒绝赔偿。钟正相不仅无家可归,妻子也因此离了婚。

此后十七年中,他一面独身居住在旅馆里,一面不断地上访:从区里到市里,从市里到省里,又从省里到北京。他“愚公移山”的精神终于“感动了上帝”,1990年上城区政府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安排他住在杭州建国南路194号公房内,并缴纳公房租金。

但好景不长,1992年原产权人冯妹青收回该住房,钟正相只好搬出。这时钟正相已领养了侄女钟童苗,不能再回到旅馆居住。1992年底,经上城区政府同意,钟正相在建国南路194号内的天井搭建了28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住房安身。 1994年,因养女长大,不宜同居一室,经政府同意又搭建了12.4平方米。

1995年底,上城区政府组建了亦官亦商的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对建国南路一带进行旧城改造拆迁。按照杭州市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拆迁方应与被拆迁方签订回迁协议,安置被拆迁方的住房。但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为了牟取暴利,说钟正相的住房是违章建筑,不予安排,并强制钟迁出(要钟去养老院)。

“违章建筑”这个用语,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一系列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而出现的,此前,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个人,用地都是随意的,无所谓违章不违章。用新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是违背中国“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的。因此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拆迁办并未确认钟正相的住房为“违章建筑”。

由于钟正相不肯迁出,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想出了一个恶招:1996年3月18日上午,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唆使拆房队趁钟正相父女不在家的时候,故意将隔壁四层楼上拆下的各两吨多重4米多长的两根水泥大梁(一根角尺型、一根一字型)砸到他的平房上,致使屋顶被砸塌,里面无法住人。

不仅如此,钟正相家中的家俱被砸烂,一些贵重物品不翼而飞。钟正相的外祖父黄秀堂“解放”前是浙江湖洲南浔镇有名的大老板,有几百亩良田,还有船舶若干,家底殷实,因此她母亲黄云花出嫁时有翡翠手镯(一对)、白金钻戒(一只)等贵重物品赔嫁,钟母死后由钟正相继承,钟正相则当宝贝珍藏在身边。但他从外面回来后,发现这些贵重物品都不见了。

他找到上城区政府,要求拆迁方对自己住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耍赖说你这是违章建筑,本来就是要拆除的,还说钟正相丢失贵重物品是虚构的。钟正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案件涉及到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这样一个权势集团,公安机关竟不予立案。

钟正相走投无路,辗转找到当时的杭州市长王永明。王永明对钟的遭遇也颇为同情,他打电话给上城区副区长何根荣,要上城区政府根据政策予以安排,于是上城区政府将钟正相一家(钟后来又娶了妻子)安排到直吉祥巷51号过渡房居住,这一“过渡 ”就是十一年。

1997年3月,钟正相向上城区法院起诉杭州广宇房地产集团公司(即原来的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认为其恶意侵权并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但上城区法院驳回了钟正相的起诉,说:“拆房队在邻居拆房时不慎将该房横梁自四楼顺墙掉下砸坏了钟正相屋顶与广宇无因果关系,即使原告受损失也应向行为人追索”,“原告房屋受损财产失少,未向居住所在地组织及公安机关报案”,“受损财物所列翡翠手镯(一对)、白金钻戒(一个)等物……系原告回忆所列有异议”,等等。

上城区法院“护恶枉法”,钟正相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上诉,杭州中级法院维持原判。1998年8月,钟正相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六年后,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了(2004)浙民申第2114号通知,通知要钟正相“息诉服判”。

钟正相等了六年,等到了这么一张废纸,愤怒至极,于是第十八次进北京“讨公道”,向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从北京讨到了一张纸后,他满怀信心地面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浙江省高级法院,但省高级法院不予处理。

今年新年期间,钟正相再次进京,但这次连张废纸也讨不来了。令人料想不到的是,钟正相从北京没有讨回公道,在杭州却当了被告。2003年4月3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广宇房地产集团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钟正相和他的老伴、养女三人,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杭州市直吉祥巷51号204室、201室、202室腾退。”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杭州市直吉祥巷51号204室、201室、202室是他们建造的,是他们的财产。

其实,这几间房子是上城区政府建造的过渡房,广宇集团没有产权证,不知何时它又成了广宇集团的房产。如果真的成了广宇集团的房产,那只能说明又一笔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广宇集团倒打一耙,钟正相接到诉状副本后提出了反诉。他认为,他们一家之所以住在杭州市直吉祥巷51号,是由于反诉被告侵权引起的。他认为,反诉被告砸毁他的房屋,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一种犯罪行为。

反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唯一理由是所谓钟正相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但事实上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违章建筑,理由如前所述。退一步说,即使是违章建筑,也该通过合法的手续来拆除,而不应该采取这种强盗式的突然袭击的手段。

根据1998年《杭州市政府关于对全违章、纯暂保户拆迁安置处理意见的批复》(杭政发[1998]25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拆迁违章建筑、暂保使用的房屋,其原使用人有常住户口、且确无其它住房的,实行有偿安置。原地安置按照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并按建筑面积单方建安造价结算。有偿安置按如下程序办理:1、由拆迁人将原使用人的有关材料报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审核,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批准后,由拆迁人与原使用人签订有偿安置协议书,并报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双方讲行资金结算。2、实行有偿安置的住宅房屋,产权属出资人。出资人凭拆迁双方的有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出具的有偿安置房号、面积证明和个人付款凭证,办理交易契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二条规定:“拆迁原使用人另有住房的违章建筑、暂保使用房屋和拆迁属违章建筑、暂保使用的非住宅房屋,仍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不予安置 ——笔者注)。也就是说,即使钟正相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也只能根据“杭政发 [1998]256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来处理(钟正相已于1987年取得杭州市常住户口),而不是根据第二条来处理。

但“杭政发[1998]256号文件”出台已经八年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对钟正相一家予以安置。所以,反诉被告的所谓侵权之诉应该为反诉原告的侵权之诉所吞并,法院应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钟正相提出反诉后,上城区法很快就裁定不予受理,钟上诉于杭州市中级法院,但又很快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反诉的理论及审判实践,钟正相的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城区法院不予受是没有理由的,杭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更属不负责任。几天后,广宇集团诉钟正相“侵权”案就要开庭。根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惯例,从中国普遍的司法不公来推断,从省、市、区三级法院的枉法史来看,钟正相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果真如此的话,年逾古稀的钟正相将再一次过上颠沛流离的生活。苍天哪,你睁睁眼吧,不要让不幸的老人再不幸了!@

——原载《自由圣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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