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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股利所得应按凭单总额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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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六日电)纳税义务人取得公司分配的股利,无论是现金股利或盈余转增资分配的股票股利,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都应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否则如遭国税局查获,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处罚。

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有关营利所得规定,公司股东所获分配股利总额,应按公司开立的股利凭单所载股利净额,与可扣抵税额合计数计算。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余增资时,除符合缓课所得税规定的股票股利外,也均应由所得人按股利凭单所载股利总额,计入增资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国税局表示,有一纳税义务人获配一上柜公司股票股利,股利凭单所载股利总额为450万元。结果,纳税义务人于申报所得税时,仅按上柜公司配股当日柜台买卖中心收盘价每股5.25元核计营利所得,经国税局查获,遭调整增列他的营利所得并处罚锾。

国税局说,公司分配股利并非股票买卖,自与公开市场买卖的每日收盘价格无关,且每股实际交易价格与面值的差额,为证券交易所得或证券交易损失,依现行税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也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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