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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乐生院民请求禁止拆迁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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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一日电)乐生疗养院院民不满台北市政府捷运局、卫生署拆迁乐生院,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禁止拆迁之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决认为,原告并无公法上给付请求权的法理依据,且拆除乐生院的主管机关为台北县政府,并非台北市政府捷运局及卫生署,原告请求无理由,应予驳回。

吕德昌等乐生院民于2005年七月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台北市政府捷运局、卫生署拆迁乐生院,将损及院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迁徙权等权利;他们并主张本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或借用主张、可援用日本熊本判决,并具有立法期待权。

判决书指出,原告基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请求禁止被告拆除乐生院,是学理上所谓“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在法律关系上,应该是公法上的给付诉讼,与营造物利用规则无涉,但原告与被告间并无营造物利用关系,本件诉讼有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形。

判决书表示,行政诉讼法中的一般给付诉讼,以得直接行使给付请求权为限。原告向法院请求宪法上与人民有关的基本权利,或基本国策中有关社会救助、身心障碍者保障等事项,大都属于抽象定义,并非具体可行的法律,且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四六九号解释,未给予人民就特定利益请求实现的权利,可见本件请求无理由,应予驳回。

法院指出,原告认为本件可以国家赔偿法第二、三、七条或日本熊本判决等外国法例作为法理。但国家赔偿法的请求权主要为“金钱给付”或“回复原状”,日本熊本判决请求权为“金钱赔偿”,与原告所提起“非金钱赔偿”的“公法不作为给付”行政诉讼,法理依据不同,这部分主张也应驳回。

法院表示,原告指出立法院目前就乐生院补偿条例进行协商,已指定乐生院保留区及提供院民在园保障、在地老化的保护机制。不过,相关法案并未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法院自无法取用。

另外,执行拆除乐生院院舍的机关为台北县政府,原告请求法院禁止台北市政府捷运局、卫生署的拆迁行为,实体上并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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