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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辩论反方 须十五日前向台中选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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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五日电)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今天表示,中选会将为第三案及第四案全国性公民投票案(分别是民进党的讨党产案及国民党的反贪腐案),在全国性无线电视台各办理五场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有意担任公投反方代表者,须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向中选会提出申请许可设立办事处,否则无法出任。

中选会发布新闻稿指出,“全国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依公投法第九条提出的公民投票案,由领衔人代表正方,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同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反方代表中,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是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条经许可设立办事处的反对意见者。

中选会说,到十一月十五日前,如果没有反对意见者提出申请,立法院或行政院也没提出反方代表,那第三案及第四案全国性公民投票案,将仅办理正方的意见发表会。

中选会表示,依“全国性公民投票经费募集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公投提案领衔人及反对意见者,在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若在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专户,得备具申请书向中选会申请许可设立办事处及募集经费。

如为反对意见者申请时,并应检附联名成员名册,联名人数应达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一以上,也就是一千六百五十一人。相关法令及申请书表件已登载在中选会网站,提供上网查询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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