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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农田水利会可从事或投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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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五日电)立法院法制、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联席初审通过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农田水利会得运用现有资产及设施,从事或投资各项事业,收入应挹注农田水利会财源,但从事或投资事业的范围、申请程序、投资审核及营运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为强化农田水利会长各项条件与能力,提高会长候选门槛,初审通过条文除仍规定须年满三十岁,具会员资格持续两年以上,还须具教育主管机关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普通考试及格,并具政府机关、农田水利会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农业有关工作经验且成绩优良,或现任农田水利会长或曾任会长、总干事四年以上或一级主管六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此外,条文新增排黑条款,凡受宣告强制工作的保安或流氓感训处分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执行完毕或完毕未满五年、受其他保安处分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曾任农田水利会选任或遴派职务而被解除职务、曾犯投票行贿、收贿、妨害投票或竞选、包揽贿选罪经判刑确定等情况者,不得登记为会长、会务委员候选人。

草案规定,农田水利会基层营运组织水利小组费用,得由主管机关每年编列预算补助;农田水利会会费未恢复征收前,由政府编列预算全额代缴。

根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的书面报告指出,今年中央政府补助各农田水利会费约新台币二十二亿两千八百六十万元,补助财务困难农田水利会约五亿元,农田水利设施更新改善工程补助约二十亿三千万元,天然灾害农田水利设施抢修及复建补助约八亿八千万元。

草案规定,农田水利会长、会务委员及各级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对厂商要求、期约或收贿赂、回扣、馈赠、优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农田水利会无关之商业活动、利用职务所获非公开资讯图私人不正利益、泄漏业务上应保守秘密的资讯,使他人或不法利益;会务委员及各级员工参与审议、承办或监办采购事项、涉及本人、配偶、三等亲内血亲、姻亲或同一户籍亲属利益时应回避。

罚则部分,草案规定,有选举权人或对有选举权人、候选人或对候选人要求、期约或收受、交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等贿选行为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使他人放弃竞选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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