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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强化团体协约工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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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团体协约法部分条文”,强化团体协约时的工会力量,劳资双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文规定,对他方提出合理适当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及进行方式,拒绝协商、未于六十日内针对协商书面通知提出对应方案,并进行协商或拒绝提供进行协商的必要资料,都被视为“无正当理由”。

条文也规定,团体协约得约定工资、工时、津贴、奖金、调动、资遣、退休、职业灾害补助、抚恤等劳动条件、企业内劳动组织之设立与利用、就业服务机构之利用、劳资争议协调、仲裁机构之设立及利用、申诉制度、促进劳资合作、升迁、奖惩、教育训练、安全卫生、企业福利及其他关于劳资共同遵守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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