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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结婚登记须双方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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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配合民法亲属编已将仪式婚修正为登记婚,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户籍法修正案”,未来户政机关将受理民众申请结婚证明书与离婚证明书,并缴纳规费,同时对于因公派驻国外人员及眷属,未来可不因迁出户籍区域三个月以上必须办理户籍迁出登记。

现行“户籍法”规定,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即可申请,但修订后已改为“以双方当事人为申请人”,由于登记婚制度施行日期为九十七年5月廿3日,因此明定相关修正内容自该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若在国内设有户籍者,在国内结婚、离婚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如果双方或一方在国内现有或曾有户籍,或双方在国内未曾设户籍者,在国外结婚或离婚得向我驻外馆处申请核转户政事务所申办结婚、离婚登记。

同时本法还增列依行为地法离婚已生效者,得以当事人一方为申请人,办理离婚登记;有关请领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收费标准,授权由内政部定之。

劳退一律适用定额免税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鉴于劳退新制施行后,造成“个人账户制”与“年金保险制”课税标准不同,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未来劳工退休金无论劳工自行提拨或雇主提拨,都可适用退职所得定额免税规定。

换言之,劳工每月自提退休金与年金保险费,只要在每月工资六%范围内,当年度就可享受免税优惠,但年金保险费并不适用有关保险费列举扣除规定。

由于“劳工退休金条例”自九十四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院还特别通过回溯条款,有关劳工自提年金保险费不列计入年度薪资所得课税及不适用保险费扣除的规定,一律回溯自九十四年7月1日起施行。

劳资不得任意拒绝团体协商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团体协约法修正案”,强化工会未来与资方进行团体协约时的力量,其中明定工会可提出团体协商要求,雇主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得拒绝。

根据规定,劳资双方进行协商时,对于另一方所提团体协约的协商,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任一方若违反规定,经劳资争议处理法裁决认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劳资任何一方若未依裁决所定期限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者,再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至于未加入工会的“个体户”,本法规定都不受工会与资方团体协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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