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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修正私校法 强化私校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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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私立学校法”部分条文,减少对私校的行政干预,但扩大司法协助,并强化私校内部监督、内控机制与资讯公开,也设置监察人与公益监察人机制,未来经许可在中国地区或技术合作的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备案后,得在中国设台商学校。

依新修条文,未来私校采一法人设多所学校制度,自然人、法人为设私校,应先设“学校财团法人”再设学校,但学校法人应置董事、监察人,确立学校经营权与行政权分离原则。

学校主管机关的奖励、补助总额达学校法人前一年度岁入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总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机关得加派社会公正人士一人充任学校法人公益监察人,职权与学校法人监察人相同。

若当届董事不能或怠于行使职权,导致下届董事于原董事任期届满后四个月仍无法依规定选出,使学校法人有受损之虞,主管机关应征询私立学校咨询会意见后,声请法院选任临时董事代行职权。

若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违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导致影响学校法人、所设私校校务正常运作者,法人或学校主管机关应命限期改善,届时未改善或改善无效,法人主管机关经征询私校咨询会意见后,得视事件性质,声请法院于一定期间停止或解除学校法人董事长、部分或全体董事职务。法院解除董事职务后,得于新董事会成立前,选任一人以上的临时董事,代行董事会职权。

私校收入应全部用于当年度预算项目支出,若有賸余款者,应保留于学校基金运用。賸余款经主管机关同意,得于累积盈余二分之一额度内,转为有助增加学校财源的投资,或流用于同一学校法人设立的其他学校。

学校法人及所设私校预算编列的项目、种类、标准、计算方式及经费来源,应于学校资讯网路公告到预算年度终止日。

因应少子化趋势,建立学校多元发展机制及鼓励措施,增订学校合并法源及规范,私校也得不经停办方式,由设校法人申请改制为其他类型学校或转型为其他文教社福的社团法人。

配合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国人或依法律认许的外国法人得依法律规定,于台湾设立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中华民国人民、外国人或依法律认许的外国法人,得于台湾设立私立高中以下学校及附设幼稚园,专收外国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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