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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起缴纳历年积欠健保费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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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财政部日前发函五区国税局解释令指出,自2006年起,纳税义务人缴纳历年积欠的全民健康保险费,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规定者,可自缴纳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自2006年起,民众在申报综所税时,可将全民健保费用全额列举扣除。

不过,有纳税人将2006年前积欠的全民健保费用一次缴清,并询问国税局是否可全额列举扣除。

北区国税局申请财政部解释,根据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解释令指出,自2006年起,纳税人缴纳历年积欠的全民健保费,如符合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者,也可自缴纳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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