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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直系亲属遭虐待可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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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将原本仅规范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尊亲属,他方可诉请离婚的规定,去除“尊亲属”的“尊”字。未来不论直系尊、卑亲属,只要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亲属,他方均可诉请离婚。

民进党团提案主张,现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仅规范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的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时,他方可向法院诉请离婚,至于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的直系卑亲属为虐待时,他方并未能依本款请求离婚,有失公允。考量目前虐童案件频传,为兼顾其他家族成员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提出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十二月十三日初审时,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张清云举例指出,依现行条文规定,媳妇虐待公婆或女婿虐待岳父母,直系尊亲属遭虐待的一方可诉请离婚,经修正后,对象不限于直系尊亲属,即不分长辈与后辈,只要是直系亲属,包括血亲、姻亲,若有虐待的行为,直系亲属遭虐待的一方都可诉请离婚。

全案经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初审照案通过,立法院上午院会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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