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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可公布虐杀动物者姓名并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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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六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导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丧失或死亡者,将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上午审查“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高虐待动物者的罚锾,并增加处以影响其名誉的裁罚,也增订条文对于严重虐待动物、宰杀犬或猫,或经中央主管机关禁止宰杀的动物,都处以罚锾。

修正第十条条文新增规定,对动物不得有“直接、间接赌博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有虐待动物之情事,进行动物交换或赠与”,此外也不能在运输、拍卖、系留等过程,使用暴力、不当电击及等方式驱赶动物,或以刀具等伤害性方式标记。还有,对动物不能未经人道昏厥,就予以灌水、吊挂、放血等。

另外,修正条文新增规定,对于捕捉动物非经过主管机关许可,不可使用的方式,包括:爆裂物、毒物、电器、腐蚀性物质、麻醉枪以外的其他种类枪械、兽铗等,否则经主管机关发现,可迳予排除、或拆除并销毁。

对于买卖宠物业者的规定,修正条文也新增明定,买卖宠物来源应该由合法的动物繁殖场或宠物店,以杜绝非法买卖与繁殖宠物。

在罚则部分,修正条文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导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丧失或死亡者,以及宰杀犬猫或禁止宰杀动物者,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而五年内若再违反两次以上,将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修正条文也规定,饲主使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可以径行没入动物,进行紧急救护,而雇主也不能再到公立动物收容所认养动物,更不能经营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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