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关于永住资格

行政书士 胁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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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永住资格的申请有类似以下的咨询:①作为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生活几年后才有资格申请永住?②已作为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生活了几年,但申请永住却不被认可,为什么?等等。
此类咨询我认为只把在留时间作为理由考虑,即:永住许可要求的在留期间原则上为10年,而作为日本人的配偶,对在留期间的要求则相对较松。其实,永住资格的审查,并非只依据在留期间判断,而是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判断基准对于申请人来讲较难理解。

永住资格的条件

1.持续在日本生活10年以上
这里讲的“持续”是指,未办理再入国手续而离境的情况除外的意思。回国后签证一旦失效,在日本过去的在留年数将不被加算。
此外,留学生或家族滞在者要想单独申请永住资格,要求签证转为工作签证后有5年以上的在留史。
但是,如果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要求婚后有3年的在留期间。对于在留年数的要求有相当程度的松动。
年数的条件,是考虑到永住申请者能够在这个期间,顺应日本国的生活,在日本人的社会作为日本人局部社会的一员,维持生活。而如果配偶是日本人,认为期间可适当缩短。
申请时的在留资格时间,要求有请人所持有的签证的最长期间(一般为3年)。这是因为从这一点上可以判断申请人的在留状态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具有持续姓。

2.有足够的维持生计的资产或技能
这个条件是对申请人是否有在日本国维持生活的能力或有在日本国确保收入的技能的评价。如果是日本人的配偶,因为夫妇有生活扶养义务,因此,配偶的经济能力将作为判断材料。

3.素质良好
如果有刑事犯罪史或交通违反以及非法滞在史等违反日本法律的历史,将不被认为能够在日本国以一个优秀的外国人进行自由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如果过去曾有过以上的违法行为,则需要积累能够被视其为过去行为的良好的生活期间。另外,要想被承认是在日本生活的善良的市民,那么和日本国民一样领取收入的同时履行纳税义务也是必要的。

4.法务大臣认定该申请人的在留有利于日本国的公共利益
永住资格并非对申请人必须认定的资格,而是由法务大臣斟酌决定(判断的自由)。要求申请人的经济活动以及社会活动对日本社会是有益的。日本人的配偶可以认为对日本人的家庭生活是有益的。作为取得永住权的便利条件而和日本人结婚,不能说有利于家庭生活。
要求申请人不是法定传染病或毒品‧兴奋剂的中毒患者(以医生的诊断书为证)

5.具备了以上条件,虽然可以判断具备了许可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永住资格绝对会被认可。除了这些必要条件外,每个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及活动状况也将被审查。最后,如果法务大臣判断作为一个善良的外国人市民在日本永久居住没有问题,则可拿到永住资格。因此,一般永住资格所需的审查时间比其它工作签证的审查时间要长就可以理解了。(中文翻译:程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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