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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营业大客车车龄12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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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四日电)梅岭车祸等事件引发社会关切,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公路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营业大客车车龄以十二年为限,但经公路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者得延长,并以四年为限;违者最高处新台币一百万元罚锾,并吊销牌照。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交通部指出,为避免营业大客车车龄老旧,影响安全,“公路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四十条之三,明订公路汽车客运业、市区汽车客运业或游览车客运业新登检领照的营业大客车车龄,自出厂年月起算,以十二年为限。但经审查核准者,得予延长,以四年为限。

违反上述规定者,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违规的营业大客车行驶及吊销车辆牌照。

修正草案也规定营业大客车除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外,并应投保乘客责任保险,其最低投保金额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规定投保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营业大客车因派任资格不符的驾驶或擅自变更车辆规格,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吊扣车辆牌照一至三个月;或定期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吊销营业车辆牌照;或废止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吊销全部营业车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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