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必须洗刷耻辱的人权判决

朱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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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三月廿三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就港台首宗跨海的基本人权案做出的实体判决,撤销台湾法轮功学员原告声请,宣告被告港府入境处处长拒绝入境之决定为非法,并认为遣返过程中入境处警察对台湾原告使用之暴力必无过当,台湾法律界人士咸认这个判决是香港司法倒退之警讯,认为中共经由港府在背后施压,应是不争事实。

身为人权法律协会亚洲区执行长,也是本案共同原告的发言人,我觉得要真正面对港府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的这份判决,不只是这六名香港和台湾原告,更是香港司法界的本身。从港府屈从于中共“法轮功黑名单”的遣返,到高等法院缺乏根据的裁判,香港司法面对着这样一个破坏“一国两制”,污辱基本人权的司法裁判,如何做出反应,令大家关切。

这个法轮功团体的案子始终是香港是否能坚持司法独立,是否坚持“一国两制”的一个众所瞩目的基本人权案。诚恳的邀请国际人权界及香港司法界平心的、仔细的来读读这份判决上所写的所有理由,相信会跟原告一样,认为夏正民法官在这个判决中对香港和台湾人民做了极坏的示范,会对香港的司法不敢信任,会为香港的“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感到忧心。以下就判决主要涉及基本权利的内容,以及原告的看法说明如下:

香港司法倒退,法官罔顾基本人权真缔

1)法官在判决中说明:台湾是中国之一部分
夏正民法官认为在“一般条文暨解释规则”(Schedule 8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台湾人民不算是外国人(判决书para 59),但是在现实入境管控上,台湾人民需要入境许可证,因此台湾原告在持港签入境时,是相当于外国人的地位(判决书para 61),视为外国访客visitor。

2) 法官表明:不必给予台湾人民“程序公平权利”
法官认为:入境处处长有广泛的裁量权限,可以在不给台湾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绝入境,而且法官认为入境处处长可以不必给予原告“程序公平的权利”(rights of procedural fairness)(判决书para 70&71),认为被告入境处处长拒绝原告入境只是在行使其广泛的裁量权(broad discretionary power)。(判决书para 73)

3)法官认为:台湾原告不能享有基本法下第四条的基本人权
法官认为:台湾原告“人”到了香港”(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K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in HK)”,因此基本法下保护及悍卫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人的权利及自由不及于台湾原告(判决书para 76-82)

身为律师的我原告,法律界都清楚的知道,香港基本法第四条,究其精神是卫护超越国界的基本人权,在港府力所能及的,所辖区域之内,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然而本案法官竟会做出“外国人就算到了香港,只要没被准许入境,港府就不必保护其基本人权”的裁判,真是让人瞠目结舌。

法庭审理及判决落差大,出人意表

法院审理的整个进行及内容是有记录的。我们将三月八日早上接近中午时分,夏正民法官在第廿三法庭审理时,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对于被告的一些说法,与其所发布的这份驳回判决做比较,可以发现法官三月初进行审理时所有的证据资料,和判决时手中所有的资料,主要是双方的证词,前后并无增减,但是审理时,和所做出的判决不但态度不一,而且法律的推断上更是判若两人,现就事实部分举荦荦大者比较下可知:

关键法律

三月八日开庭审理内容

三月廿三日判决

港府对于法院的“不坦白”的审理

当庭质疑港府对于法院的不坦白,是对法院缺乏信任,要法官如何裁判此桩基本人权案,并当庭

要求冯华健,告诉他的客户港府关于法院的以上看法。

法官其中并有两次对港府律师冯华健说:不要再迂回规避了。(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

承认没有更多的证据资料,只有原告及被告的证词。但是对于法院不坦白,认为不能说一定是入境处处长的错。因为入境处处长拒绝入境,没有必要给予任何理由,在做出拒绝入境的遣返决定前也无须给予原告一个听证。(判决书 para115

港府“缺乏坦白”(lack of candour)也因此构成“不真诚”(bad faith)(判决书 para116

港府销毁拒绝法轮功学员入境的相关资料

当庭质问,一个走在马路上只要是理性的人都很难接受为什么港府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将被拒绝入境八十人法轮功学员的资料全部销毁。

认为入境处依程序删除相关资料有理。(判决书 para113&114)。

原告对于“入境许可证”有无“合法期待”

对于港府律师对持签证却没有入境的“合法期待”的答辩,进一步质疑何谓“签证”?及“签证的作用”。

选择信港府答辩,原告尽管持有相当于签证作用的“入境许可证”

但是对于持许可证得进入香港并无“合法期待”。(判决书para 142

原告是不是因为法轮功的关系拒绝入境

当庭表示,因为港府对法庭不坦白,质疑是不是真的有所谓原告指称之黑名单,或是跟原告的宗教信仰有关。

法官仅有证词,没有具体证据,但是接受港府说词:拒绝入境的决定涉及到遭拒绝入境原告的信仰问题,纯属一个附带的巧合。(incidental)(判决书para 119

法轮功团体不懈究底,要香港司法洗刷污点

“四年多来,司法界有些朋友告诉我,‘公道自在人心,不在法院,更有可能不在回归中共后的香港法院’。何必如此费劲费力呢?”但是我认为,港台法轮功团体成员的人权可以靠一纸荒谬判决就拍板定案?就此姑息吗?我们看完这个判决后,除了判决出炉的内容实在荒谬以外,到底这些台湾原告为什么被拒绝入境的真相,并没有水落石出。法官在这个判决中,是间接包庇港府去协助、隐藏背后中共黑手的运作,这一个判决对港台人民人权一点好处都没有,是一个值得谴责的司法裁判。

法轮功团体多年来为反对和揭露中共镇压及迫害的努力从未中辍过,国际社会对法轮功团体的韧性和努力,近八年来是看的很清楚的。虽然目前这个判决是负面的,但是我们原告一致认为中共黑名单的污秽及肮脏应该在香港司法下获得矫正和洗刷。我们在写一页重要的历史,当然还要努力,我们将在近日与代表律师考虑继续上诉。法轮功团体相信终究会拨乱反正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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