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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案件见解分歧 施茂林:加强建立检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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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六日电)法务部长施茂林今天表示,法务部对各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法律见解歧异的因应措施,因检察官应依循检察一体原则,避免歧异产生,法务部对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将持续加强建立检察一体制度,达到检察权行使对内一体、对外独立的目的。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上午邀请施茂林对“各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法律见解不一致所衍生问题之因应措施”提出报告并备质询,施茂林提出报告时,作以上表示。

施茂林表示,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官对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对外执行职务时,仅受法律拘束,与一般文官体制上命下从的行政拘束不同,但因侦查权的发动具主动性,不同于审判权的不告不理原则,为避免检察官专断,对内仍有监督机制。

他表示,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机制,可分为检察一体的个案监督和行政监督两方面,检察官固然可独立实施侦查,但在检察一体的原则下,检察官仍受所属或上级检察总长、检察长指挥监督,且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所为的处分,设有上级审检察署的指挥监督机制。

至于行政监督方面,施茂林表示,法务部依法对全国检察机关负有行政监督权,且上级检察署依法对下级检察署也有行政监督权,检察总长可召集检察官会议,商讨重要法律问题或检察事务的重要事项,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各分院检察署应定期召集一、二审检察官举行业务研讨会,沟通法律见解和检讨业务。

施茂林指出,法务部可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研究意见,供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参考,并设有“法务部刑事法律问题审查小组”妥速审查刑事法律问题。

有关法律见解歧异的因应措施,施茂林表示,法务部虽可对法律问题提出解释或指导,供检察官通案执行职务时参考,但基于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法务部所提解释或指导并非法律,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性,而是由检察官依循检察一体原则,行使职务承继权、职务移转权或行使上级审的指挥监督机制,避免歧异产生。

施茂林指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最终决定者是司法机关,若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且基于监督审判的角色,对法院的判决、不合宜的法律见解,更应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非常上诉。

他表示,检察一体原则是检察机关依上命下从的层级体制,法务部依法对检察机关的检察行政事务有监督权,将持续加强检察一体制度的建立,督促检察机关首长确实执行,达到检察权的行使对内一体、对外独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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