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中广板桥土地案发更审 李永然:最高院误解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三十日电)最高法院将中广板桥机室土地案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新审理,中广公司法律顾问李永然律师今天说,最高法院对于事实及法律见解可能有所误认。他说,中广取得有争议土地,是支付相当对价而有偿取得,并无任何违法不当之处。

李永然下午发布新闻稿表示,最高法院认定中广公司并非财政部的代管机关,事实上,板桥机室土地,早在1947年国防部最高委员会二二五次及二二七次会议,确实列拨中广公司广播事业费,一直到1951年行政院即核定准予“作价转账”。

他说,财政部在1956年以函令确认核准办土地嘱托登记扣抵转账,当时经过中央政府财政机关核算,换句话说,中广公司取得有争议土地并非无偿取得,而是以国家应给付予中广公司之广播事业费抵扣,中广公司业已支付相当对价,而属于有偿取得。

李永然表示,1945年政府接收日产后,有争议土地登记在中华民国交通部电信总局名下,中广公司在1956年以后一再向政府请求办理移转登记。

他说,1981年间因嘱托登记,又将中广公司错误登记为管理机关,经中广公司一再向政府以1947年及1956年财政部等函令,证实政府当年确实承诺应将有争议土地以作价“转让”方式,抵扣中广公司广播事业费而非仅由中广公司代管。

李永然说,财政部才在1985年经查核有争议土地确曾报奉核准“作价转账”,转账的房屋基地清单都有注明。

他说,1985年的移转登记,虽然是由中广公司代为申请办理移转登记,但前行政院院长俞国华也曾具函表示,准中广公司补办土地登记,可见中广公司确实系与政府达成合意,并非由中广公司当时的法定代理人马树礼一人为双方代理,最高法院对此显有误会。

李永然表示,国有财产法在1969年公布,而这个事件发生在1940到1950年间,追溯当时政治环境,并无法用今天的政治生态来否定。

他说,中广取得有争议土地,是因当年中广公司为政府广播,依约应取得广播费用,依据当时政治环境,政府并无财力支付中广上开费用,才以接收日产的不动产抵偿,中广公司显已支付相当对价而有偿取得,并无任何违法不当之处。

李永然说,这个案子如经高等法院详予调查,相信定可还原事实真相。中广公司其他资产取得方式,也有自行支付价金向民间价购取得,因此,正常情形下应不会如部分媒体报导,中广公司其他资产或许因为这个案子而受影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