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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征求股东会委托书应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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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文忠台北十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股东会委托书征求人及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者,在办理委托书征求过程,应确实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办理,不得有价购委托书。

各家上市柜公司股东会从本月起即将陆续召开,计有385家将进行董监事改选。

金管会表示,依规定,征求人应于股东常会开会38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23日前,将委托书征求资料表等文件送达公司后,才能用广告、信函、电话、拜访及询问等方式的委托书征求行为,征求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书征求书面资料送达公司者,不能有征求行为。

违规事实经查证属实者,除违反规定征得的委托书其代理的表决权不予计算外,金管会将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以罚锾新台币24万至240 万元,并要求限期办理,届期仍不办理者,并按次各处48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直到改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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