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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初审修正 挖路不整平修复者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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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二条,增订施工单位挖掘道路后须负整平道路的法律义务;若未依规定修复回填,将连续处罚直到改善。

新法增列条文规定,管线机构或其他工程主办机关使用公路用地设置管线或人孔盖应至少低于原路面十公分;设置或维修后未予修复并回填与邻接地平面齐平,其平整度标准为三公尺直规单点高低差不得超过正负零点六公分。

修正条文明定罚则,违反上述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于三日内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前项设置修复标准于市区道路准用之。

提案的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认为,公路遭挖掘回填不实、下陷或人孔盖埋设不当,影响用路人权益,路面不平以市区道路及省道最严重,威胁一千万机车骑士安全,需立法要求主管机关严格执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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