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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未缴 除加征滞纳金利息 恐被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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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电)受经济影响,一般民众及企业财务周转困难时有所闻,不过,国税局表示,收到税捐缴款书时,如有困难,仍应尽速缴纳。如逾缴纳期限未缴纳者,除依法每逾2天加征1%滞纳金(最高可加征15%),逾30天仍未缴纳者,除按日另加征滞纳利息外,还会被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经移送强制执行欠税案件,欠税人接获行政执行处传缴通知书时,应主动缴清欠税,如确实财务吃紧,一次缴清欠税有困难,可向行政执行处申请分期缴纳。

国税局指出,欠税人如对传缴通知书置之不理,或有逃匿之虞,或就应供强制执行财产有隐匿或处分,或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行政执行处除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限制住居外,义务人逾限仍不履行,执行处可向管法院声请裁定拘提管收欠税人。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捐缴款书时,应注意缴纳期限,尽速缴纳,避免逾期被加征滞纳金、滞纳利息,如被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者,在接获传缴通知书时,为维护自己权益,也应如期到场说明,并尽速缴纳,以避免被限制住居或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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