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身为外国人的日本人配偶的继承权和遗嘱

行政书士 胁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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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日本人配偶取得临时居住签证的人,不仅有选择职业的自由而且根据日本的法律(民法第2条)同时享有继承权。日本国民法规定,法令或条约禁止的除外,外国人和日本人平等的享有本国法上的私权。而且条约上,没有禁止、限制外国人享有私权的条文,所以我国的法令中对不动产和股票(一部分转让有限制的除外)等财产的继承原则上也不被禁止、限制。根据上述情况,作为日本人配偶者的外国人,掌握一些关于继承、遗嘱的相关知识是必要的。

1.作为日本人配偶者的外国人,如果配偶(丈夫或妻子)死亡,将成为财产的继承人。

如果死亡的配偶有以下的继承人,那么作为配偶的继承比例如下。
① 死亡的配偶有孩子的情况
亲生子和养子享有均等的权利。但是,父母的婚姻关系生的孩子和婚姻外生的孩子(被承认的孩子)的继承比例为2比1。另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和父母只一方相同的兄弟姊妹的继承比例也为2比1。象这样剩下的配偶和孩子作为继承人时,,属同位次的继承人。配偶和孩子(无论人数多少)其继承比例为1比1。

②配偶没有孩子,死亡的配偶有父母或祖父母的情况
继承比例分别是: 配偶为3分之2,父母(或祖父母)为3分之1。
③配偶(死亡的配偶即没有孩子也没有父母和祖父母)和死亡的配偶有兄弟姊妹的情况
继承比例分别是: 配偶为4分之3,兄弟姊妹(无论人数多少)为4分之1。

2.遗嘱

(1)死亡的配偶用遗言指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
生前可以用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的继承人、继承份儿或委托第三者指定。
但是,留遗嘱的人或受委托的人不能违反有关遗物份儿的规定(民法第1028条) (后述)。

(2)遗嘱的种类

①亲笔证书遗嘱
留遗嘱者(被继承人)亲手写的遗嘱
此类遗嘱的有效条件
(Ⅰ)“全文”均需亲手写
代书和电脑打字不能算作“亲笔”写,因此被视为无效。
(Ⅱ)亲笔明确地写明“日期”
(Ⅲ)亲笔写“姓名”(签名)
(Ⅳ)在姓名的旁边儿盖印
盖印可不用正式印章,一般的印章即可,或按手印。

②秘密证书遗嘱
符合上述亲笔证书的条件的同时,把遗嘱装入信封,并盖上和遗嘱上相同的印章封印。然后拿到公证市役所,在公证人和证人2人(无利害关系的人)面前声明是自己的遗嘱并申述住址和姓名。公证人在这个封口的信封上记载其申述和日期后,留遗言者、证人、公证人各自签名、盖印。为了证明遗嘱为本人所写,留遗言者盖正式印章,并添上印章证明书。因为遗嘱是以封印的状态提交公证人,关于遗嘱的内容,公证人不确认,所以如果内容欠妥,公证人不负责任。

①的亲笔证书遗嘱和②的秘密证书遗嘱,无论哪一种,
留遗嘱者死亡之后,需由家庭裁判所“检验”“启封”。如果故意隐藏遗嘱或擅自启封,将受到过失罚款的制裁,而且将丧失继承权。

③公证证书遗嘱
留遗嘱者在公证人及证人2人面前叙述遗言的内容,由公证人笔录,并读给本人听后签名,盖印。
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是公证人事先确认遗嘱的内容并写好后读给本人听再次确认,,然后由本人签名并盖印。制作的原本半永久性地在公证市役所保管。现在,因为公证市役所互相联网,所以在其他的公证市役所也可以确认内容。因为此类遗嘱不会被伪造、假造,所以不需要家庭裁判所的检验、启封。遗嘱执行者可按照正本或副本的内容立刻执行遗嘱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等。

3.遗物份儿

(1)遗物份儿的意义
即留遗嘱者通过对继承人和继承份儿的指定以保正财产不被夺走,给自己一定的近亲者保留的最少限的继承份儿。

(2)遗物份儿的比例
兄弟姊妹以外的继承人是遗物份儿的权利者。
即,孩子、父母、祖父母、配偶等。
配偶或孩子作为继承人时为2分之1,其它情况为3分之1。

(3)遗物份儿侵害的效力
即使遗嘱侵害了遗物份儿的权利,当然也不能被视为无效,但继承人有权请求自己所得份的遗赠效力消失。(中文翻译:程亚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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