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 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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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四日电)中国上海市将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 (商品房) 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海“解放日报”今天报导,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近日根据中国政府规定发出关于“上海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上海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上海市二零零五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七月十五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

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普通住房在中国大陆指的是公房以外一般民众住房,公房则多指政府组织分配的房子。

非普通住房指的是商品房,在中国大陆一般老百姓都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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