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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健保补助款 北市府诉讼6连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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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林恕晖/台北报导〕台北市政府和中央健康保险局于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间,共七十二亿余元的健保费争议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一连做出六个判决,全部判北市府败诉,理由是健保局要求市府负担健保费补助款的做法合法、合宪。北市府秘书长李述德对判决表示,北市府将会再提上诉。

健保局要市府负担 做法合法合宪

不过,先前北市府和健保局间,另一件近一百零八亿元的健保费争议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市府败诉,但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四年10月间,首度逆转改判市府胜诉,认为市府只须负担从八十八年下半年到九十一年间,台北市行政辖区内的居民健保补助款。

至于上述所谓行政辖区居民的认定标准,究竟应以户籍或实际居住者为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应由健保局、台北市政府双方协商,找出解决方案;因此昨天宣判的六起案件,未来会如何发展,备受关注。

市府主张限设籍北市者 将再上诉

判决书指出,市府主张,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五条,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五○号解释意旨,由市府负担健保费补助款对象,应仅限设籍北市的居民。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与健保局见解一致,认为从地方制度法的整体条文来看,居民与地方自治团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必然以设籍为要件,至于释字第五五○号解释,也未界定市府需要负担健保费补助款的范围,因此设籍非负担建保费补助款的标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强调,健保制度属社会保险的一环,社会保险保费的缴纳,应以团体户籍、也就是投保单位为基准,因此健保局以投保单位所在地的市府,做为负担健保费补助款的做法,不违宪或违法。

这六个判决计算市府应负担健保费的时间,分别为:九十二年全年份,九十三年的五、七、十、12月,及九十四年的6月份,总金额为七十二亿六千一百三十五万七千一百九十八元,但市府目前仅缴纳十三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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